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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综述

日期:2021-10-25 15:13:36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综述

2021年7月24日-25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承办、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甘肃兰州宁卧庄宾馆成功举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安全、发展、共享,社会法的机遇与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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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开幕式


7月24日上午,开幕式在甘肃宁卧庄宾馆二号楼会见厅隆重举行。出席开幕式的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人、一级巡视员李存捧,兰州理工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李香枫,甘肃省法学会秘书长曹军利,以及来自全国社会法学术界、实务界共一百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参加了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主持。兰州理工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李香枫致欢迎词,甘肃省法学会秘书长曹军利、年会协办方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张润丁副主任分别致辞,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代表学会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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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静漪教授主持


李香枫书记对各位领导和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将社会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盛会委托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承办,感谢各位领导和与会代表长期以来对兰州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介绍了兰州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办学历史和学科建设发展状况。兰州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创办于1985年成立的社会科学系,2014年原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更名为法学院,同年获批法律硕士学位点,2018年获批法学硕士一级学科学位点。当下,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次有机会邀请到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指导工作,这对我校法学专业与学科建设而言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以此为契机,促进我校法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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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枫书记


曹军利代表甘肃省法学会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本次年会的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地欢迎。曹军利介绍了甘肃省的省情及文化特色,认为此次年会在兰州召开,对甘肃法学界而言是一次难能可贵的交流学习机会,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留下宝贵意见,为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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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军利秘书长


张润丁副主任代表年会协办方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随后,介绍了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在迈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十四五时期,律师事务所将会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促进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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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丁副主任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代表社会法学研究会向年会承办方和协办方表示感谢,表示此次年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我国实现了第一个百年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向第二个百年目标迈进的重大背景下召开的学术会议,而社会法对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也带来了新机遇和新的发展条件,我国的社会法研究要充分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直面社会热点问题,破解社会法面临的困境。最后,林嘉教授认为本次年会的主题及各分议题均高度契合了当前社会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深信在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之下,通过分享观点、交流思想、相互切磋,一定能结出丰硕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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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教授

 

大会主题发言

24日上午第二个环节为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主持。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白小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王天玉副主任、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孙淑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丁晓东副教授8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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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兴教授主持

秦国荣教授作《习近平社会法治思想研究》发言,从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与基层建设;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中的以人为本与关注民生;走群众路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等九个方面全方面阐述了习近平社会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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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荣教授


白小平教授作《社会法的面目》的发言,从社会法的本质与建设意义;社会法的发展及其功能;社会法的历史使命;社会法的法治原理与权利;社会法调整的利益、行为与体系;社会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法的法律关系;社会法中的利益补偿;社会法中的请求权;社会法的法律责任与归责;社会法的冲突机制等十一个方面系统介绍社会法,认为作为调节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形式的社会法,与作为调节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个体自我维护形式的私法,同样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手段,对“平等的社会合作与公平的社会分配”法治原理的贯彻,使得社会法成为面向未来社会的重要法律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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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平教授


战东升副教授作《后时代劳动法与民法的体系关系——劳动法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及其选择》发言,认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如何从体系上处理劳动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成为当时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从比较法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劳动法与民法典之间关系的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模式。我国《民法典》最终没有将雇佣合同有名化,究其原因,是理论共识欠缺与立法关注度不足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应跳过分别调整模式,直接实现向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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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东升副教授


沈建峰教授作《劳动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兼论劳动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发言,认为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区分的理论更多是法外视角研究劳动关系问题的结果。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或劳动关系并非是指存在先在的供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是指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法律关系产生的过程不是寻找社会关系的过程,而是判断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的过程。法律调整劳动关系因此是指出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一方提供依附性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为主要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从上述劳动关系的逻辑出发,则事实劳动关系概念需要正本清源,集体劳动关系非法律意义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社会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等概念无存在必要。劳动法学研究应实现从法外视角向法教义学研究并重的转换。我国劳动法的规则体系和理论体系应围绕劳动关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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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教授 


班小辉副教授作《我国关于境外就业的法律域外适用困境与完善》发言,认为由于我国劳动立法并无明确的域外适用条款,对于境外就业的法律纠纷问题,法院主要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和冲突法规范加以解决。然而,由于立法之间缺乏明确适用衔接,加之冲突法规范的模糊,导致我国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劳动法域外适用裁判路径。我国应当结合我国境外就业的类型,细化涉外劳动案件的判断标准,明确外派工作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强制性规范范围,并确立相关的域外适用抗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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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小辉副教授


王天玉副主任作《超越“劳动二分法”:平台用工法律调整的基本立场》发言,认为平台用工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具有劳动法讨论意义的是组织型平台,包括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和非基于劳动合同的模式,后者是法律关系定性争论的对象。此种非基于劳动合同的平台用工模式不同于常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平台控制与劳务提供者自主,不符合现有从属性标准,不成立劳动关系,在现行法中属于民事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此种平台用工在现有“从属性劳动—独立性劳动”构成的“劳动二分法”框架下不能实现有效调整,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保障不足。问题的成因在于劳务提供者的学理定位是类雇员,此种平台用工的本质是承揽合同社会化,属于“劳动二分法”下的制度空白地带。应根据此种平台用工中劳务提供者的社会保护必要性,构建介于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规范体系,推动法律对社会劳务给付的调整框架从“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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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玉副主任

孙淑云教授作《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之逻辑理路》发言,认为不明原因的“新冠”重大疫情突发,立足于现行法律的短板漏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联合出台“应急政策”,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贴协同保障,全面“免除”了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纲领性”强调:“完善重大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因理论准备不足,“应急政策”“改革意见”只是明确基本方针,制度建构不完备,政策指导价值难免受限。有必要正本清源,剖析隐蕴其后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交织运行实态,深究基本医保基金与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政府主导筹集的社会政策性、保障性、福利性。进而以“健康中国战略”为导引,将常态化和应急性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一体化,健全医防融合之宏观治理与管理协同机制、常态化健康保障机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应急”机制等。并推进相关“一揽子”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全方位修缮,重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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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云教授

 

丁晓东副教授作《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与功能主义规制——基于劳动关系成立的分析》发言,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与要件,学界形成了合意论与用工论两种观点,但两种观点都面临一定的难题。彻底的合意论与用工论可能都面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某些合法权益无法保护的困境。究其原因,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规制建立在一套全有与全无的规制框架之上,缺乏功能主义的细分。同时,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合意更主要是为了建立长期信赖关系,而非基于具体条款的一次性博弈,因此劳动合同条款并不一定完全反应二者的合意。对劳动关系进行规制,应当坚持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属性,采取功能主义的立场,同时发挥国家法的强制性规范、劳动合同规范、社会规范的作用,根据不同的场景与类型对劳动关系赋予不同的法律权利与施加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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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副教授


分议题研讨

7月24日下午进行分议题研讨,由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新发展、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法的应对与完善、民法典对社会法的影响、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等6个分议题构成,共设4个会场。每个分议题均设有主持人、评议人、发言人、与谈人和自由提问人,其中发言人与谈人一一对应。

分议题研讨第一单元: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新发展。本会场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主持,福州大学汤黎虹教授担任总评议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刘清生教授作《论中国道路的法律人性基础:个人法到社会法》议题发言,认为自然属性为基础的传统个人法是个体追逐私利之法,以社会属性为基础的社会法是社会公益维护之法,两者共同构筑社会主义中国法律体系。福州大学法学院李炳安教授作《法的逻辑起点与社会法的逻辑起点》议题发言,认为法律秩序是法的逻辑起点,是规范化的人类生存方式,是一种有序的物化状态。社会法是以社会秩序为逻辑起点的。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博士鲍雨作《建党百年的劳动政策演变: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视角》议题发言,认为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正确认识市场地位是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逻辑起点、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结合是劳动政策制定的路径依赖、促进劳动政策系统完备是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途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法学院娄宇教授(线上)作《论社会补偿权》议题发言,认为社会补偿权的本质是实现作为消 极权利的平等权,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该权利,主要以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权利的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太月副教授(线上)作《自由与秩序之间:数字经济时代社会法社会治理功能的定位》议题发言,认为社会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可解构为社会控制、社会保护、社会提高,即分别从秩序、生存、发展三个价值位阶来揭示社会法社会治理的本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特任研究员吴文芳、南京审计大学秦国荣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金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丁晓东副教授、福建农林大学胡玉浪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圆、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游致远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一单元:民法典对社会法的影响。本会场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姜颖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教授担任总评议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诚教授作《劳动法与民法关系新论》议题发言,认为应当通过概念分析细化劳动法与民法的概念,区分法规范与法规范性文件、社会法域与社会法部门、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实现概念的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厘定劳动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独立关系、劳动法规范性文件与民法规范性文件的独立关系,以及劳动法规范性文件与民法规范的交叉关系、民法规范性文件与劳动法规范的交叉关系;让社会法规范帮助现代民法实现平等主体假设,从而为其建立运行传统民法理论和原则的平台,也为劳动法乃至整个社会法部门运用民法理论、原则和规则提供依据。阜阳师范大学王一帆副教授作《民法典>背景下违法解雇救济的体系重构》议题发言,认为以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模式和原理为指导,考虑解雇保护的目标和平衡性,对滥用解雇权等一般违法解雇,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当劳动关系难以恢复时,遵循合理赔偿原则,对劳动者解雇损失有限赔偿;对社会失当性解雇等特定的严重违法解雇则适用惩罚性赔偿,确立以恢复填补为一般,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外的违法解雇救济体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显勇教授作《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议题发言,认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经历了从就业性别歧视到人格侵权的演变过程,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行动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高瑾副教授作《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再论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之法律规制》议题发言,认为《民法典》民事规范的特点及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法也无力针对就业领域中性骚扰进行专门规制。以此为契机,探讨我国工作场所性骚扰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资博士后李丹龙作《民法典对社会法的影响——以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条文解读为出发点》议题发言,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从综合性、基础性立法转向为专业立法建议对“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一博作《成年心智障碍者公共监护制度理论阐释与路径探析》议题发言,认为民法典下我国已具备公共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缺乏具体适用规范。为完善制度建设,亟需明确不同公共监护人的定位以及具体启动程序细化公共监护人和公共监护执行机构的具体监护职责确立法院在公共监护监督的主导作用并详细规定其监督职责厘清公共监护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以及被监护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李喜燕教授、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王立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闫冬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韩桂君副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舸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一单元: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本会场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金社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律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担任总评议人。同济大学王倩副教授作《论我国优先留用制度的改造-以德国社会性挑选制度为借镜》议题发言,认为优先留用制度是立法者在借鉴德国法经验的基础上引入的新规则,但是现行规定有较大缺陷,有必要深入研究立法时作为参照物的德国社会性挑选制度,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改造优先留用制度,具体包括明确优先留用的覆盖范围、重构优先留用的标准、设置保留骨干员工的例外、限定优先留用的错误后果、分配相关举证责任五个方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作《构建和谐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议题发言,认为走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困境应从预防出发。原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工会主席张友泉作《企业解散情形下的集体协商——以奥林巴斯深圳公司为例》议题发言,认为企业解散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商业现象,对劳动关系冲击较大,运用市场机制下的集体协商方式,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可以起到平衡双方利益、平和友好的解决企业解散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魏广萍作《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视角重构》议题发言,认为需基于主体性视角重构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规范基础,结合共同体时代的权利主体、法律义务冲突与法律身份、法律责任中的主体重建理论,建构雇员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制度和治理机制。明确保护的知情同意、告知、协商与保密、最小必要的指导原则,完善立法方式和雇员生物识别信息标准的立法化,引入劳动监察的行政监管治理机制。安徽理工大学社会法研究所张家宇副教授(线上)作《解雇程序何以公正?》议题发言,认为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劳资权利平衡的原则,严格审查解雇程序,既要保障解雇程序公正,又要实现裁判结果公平。改革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完善违反解雇程序的法律责任,会使我国解雇权的程序控制更趋合理。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武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刘玉萍副院长、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贺玲副教授、深圳大学侯玲玲教授、兰州理工大学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武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任倩副院长、天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齐勇副院长、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刘福桓副主任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一单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本会场由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主持,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薛长礼教授担任总评议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王素芬教授作《社会保险反欺诈何以可能:基于公众认知的策略选择》议题发言,认为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法,加大公众举报欺诈的奖励力度、完备举报人保护制度,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每一位公民都成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利益相关者,这些策略的综合运用必然能够促进社会保险反欺诈目标的有效实现。湖北经济学院房海军讲师作《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议题发言,认为《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事项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的规定导致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规则十分散乱,不利于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权的保障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制度的法治化。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保留原则之适用,应明确法律保留的意涵与要素,以法律保留原则为准据规范相关立法授权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汪发洋讲师作《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构建》议题发言,认为平台用工关系新特点难以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兼容,因此应探索建立专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参保缴费上,应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并按单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档次等;职业伤害认定上,应构建以工作原因为核心的职业伤害认定标准,适当简化申报程序性事项;待遇保障上,应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和基金支付待遇水平。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原新利副教授作《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和民生保障的互动机制——以经济新常态为分析背景》议题发言,认为在经济新常态下,一方面保持经济总量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结构转变的内涵提升,另一方面也要以中央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战略为指引,实现民生财政支出额合理分配以及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杜珂瑜作《平台经济从业者职业安全保障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议题发言,认为应当在重新定位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基础上, 以危险源控制理论和社会连带理论重构从业者的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将从业者作为其职业安全保障的独立义务人,将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第三方作为从业者职业安全保障的平行义务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实现对从业者职业安全权益的保障。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副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刘亚男、西安理工大学讲师张维文、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刘耀辉副教授、兰州理工大学乔煜副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解彩霞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二单元: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本会场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闫冬副教授担任总评议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作《“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出海”企业对外劳动关系治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议题发言,认为全球化下企业所处国际产业链位置、企业国际运营和劳动关系处理水平以及被放置的国际语境密切相关。对此应秉持尊重东道国劳动法制的基本立场,在企业、政府、国际、双边和区域协作等多个层面予以积极应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陈成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与工会法律制度变迁研究——以波兰、意大利、荷兰国别研究为视角》议题发言,认为我国企业用工不仅要遵守中国法,还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存在较高的合规风险。在此过程中,我国工会应积极地投身于“一带一路”建设之中,掌握沿线国家尤其是缺乏前期研究的国家劳动和工会法律制度的基本概貌,参与到相关立法、法律服务等工作之中,借鉴其有益经验和启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陈子旻作《外派员工劳动争议实证研究——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样本》议题发言,认为劳动法域外适用过程中的内外“共振”效应对劳动法的完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稍有瑕疵则会产生“俱损”之憾。故而,在完善劳动法的同时,应适当允许通过集体协商、双方合意和适当豁免等措施来补足我国劳动法域外适用的缺陷, 为“直接适用的法”制度配置适度的弹性。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江锴作《论我国约定变更辞职预告期的效力判定》议题发言,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了30日预告期的辞职权行使限制规则,尽管该规则并非强制性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变更,但基于不同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要,约定变更该限制规则的效力应有所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施婧葳作《过劳自杀的法律定性及工伤认定》议题发言,认为过劳自杀因的工伤认定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从三个阶段予以认定,包括“条件关系的判断”,即以一般劳动者的标准看,自杀劳动者是否由于工作导致了过劳的状态;“相对性的判断”,即自杀结果和工作导致的过劳和之间是否具备“社会相当性”;以及排除自杀结果是由于“非工作原因”所导致的情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姜俊禄副会长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法律环境探究》议题发言,认为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并派遣人员方面,需注意防范有关工作许可、申请程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在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并进行本地化用工时,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及劳动争议解决都是企业在实际用工时可能面临的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应深刻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投资,更好对接与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肖京副研究员、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唐政秋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讲师张妤婕、聊城大学法学院李永军副教授、甘肃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发展系高君智教授、聊城大学法学院王涛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何姝萱、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于楚涵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二单元: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法的应对与完善。本会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主持,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刘继同教授担任总评议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王蓓教授作《新冠疫情中创制劳动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问题与治理路径》议题发言,认为由于劳动应急法制的空白,行政机关立法论证的忽视与外部回应条件的欠缺,这些创制劳动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合理性和执行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于应对与纠纷解决的双重需求,建议在“最大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暂时以“调解优先”方式缓解矛盾,并将完善应急劳动法制建设作为长远目标。温州大学法学院周湖勇教授作《疫情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解决的瓯海探索与反思》议题发言,认为温州市瓯海区作为中小企业的汇聚之地,在瓯海区总工会的大力支持之下积极开展疫情后的企业复工复产。瓯海区复工复产活动有条不紊地快速开展给其它地区树立了榜样,具有示范意义和价值。虽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各有其特点,但各地区均可借鉴瓯海经验中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部分。中山大学法学院邓伟助理教授作《新冠疫情防治费用应当由谁负担?——原理揭示与制度完善》议题发言,认为防疫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了医疗费用、核酸检测费用、隔离费用及疫苗费用等防治费用的负担机制。疫情防治费用的负担,受制于科学、民主与法治等多重因素,应急防治与常态化防治的阶段区分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既有防治费用负担机制在上述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应通过夯实民意基础、强化法治约束、提升科学引导,对既有机制予以完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珍星助理教授作《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对不可归责性要件的适用》议题发言,认为《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3 项旨在矫正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所导致的劳资双方利益失衡状态,本质是风险合理分担制度,同时为契合解雇限制理念和劳动关系从属性特点,须在权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适用不可归责性要件来限制解雇的任意性。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段奇奇作《突发型社会领域重大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设 --以新冠疫情为视角》议题发言,认为风险的社会分担是一种较优的分担模式,强调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合作范式的构建,在风险分散与互助共济、众筹与社会协同、责任治理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独特的功能。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孙淑云教授、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安淑珍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院讲师于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潘羿嘉、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唐芳进行一对一与谈。重庆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卢锡涛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二单元: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本会场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诚教授担任总评议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作《平台就业者身份的司法实证考——基于36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议题发言,认为僵化的劳动者身份二元格局是造成平台就业定性困境的根源,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范畴是破解困境的理想路径。应从经济依赖性、工作自主性和持续性等因素考量对第三类劳动者作出认定,并赋予其个性化的权利配置。华南农业大学吕惠琴副教授作《二十世纪以来我国劳资合作法律理念的萌芽和发展》议题发言,认为市场经济时期,基于自由市场经济基础,我国在推进和谐企业建设、三方协商机制等方面做了一系列促进劳资合作的探索。经济新常态化之后,政府和法院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裁判等灵活适用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促进了劳资合作理念的发展。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崔丽副教授作《论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以“从属性”标准反思为视角的分析》议题发言,认为网络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应采从属性和控制性判断标准之长,灵活发展人格从属性的具体判断标准,以人身依附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综合考察工作时间、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社会保护必要性等因素,突破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元体系认定的结构,确立共享经济网络平台用工关系认定的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贾洁作《我国共享用工的性质、法律关系辨析与法律制度建构完善》议题发言,认为欲实现对共享用工的规范和对共享员工权益的保护,在程序性方面应建构供工单位工会参与签订共享员工协议并监督其履行制度和共享员工协议行政备案与行政监督制度,在实体性方面应建构完善共享用工条件和期限限定制度、劳动基准保护制度、劳动关系变动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万萍作《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法律关系二分法再思考——兼议网络平台用工关系认定》议题发言,认为网约车平台是利用网络平台的实体经营者,与司机形成的具有从属性的法律关系可以有条件地成立民事合作关系,但也不排斥和否定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反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中的“去劳动关系化”或“泛劳动关系化”。福州大学汤黎虹教授、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聂婴智副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张亚飞副教授、深圳大学侯玲玲教授、大连海事大学讲师李敏进行一对一与谈。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石静怡自由提问。

分议题研讨第二单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本会场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担任总评议人。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副教授作《信任与边界:社会保险中的国家财政责任》议题发言,认为我国《宪法》和《社会保险法》以暗示和明示的方法课予了政府财政承担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义务,并以“必要”规定促成该义务的履行。然而,“必要”规定的法律表征与法律内涵始终缺位,既导致社会保险实践难以有效遵从,又未能在理论上实现完 全澄清。为解读“必要”规定,需要在逻辑上厘清财政与社会保险间的法律关系,探寻“必要”规定在二者中的衔接角色。进而从社会保险实践与理论两个层面澄清“必要”规定的混沌状态,以期为财政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寻找有效依据。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刘耀辉副教授作《论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制度给付义务》议题发言,认为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制度给付义务来源于宪法对基本医疗服务与健康权的规定,依据制度保障理论可以区分为消极性制度给付义务和积极性制度给付义务。适当履行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制度给付义务,要在坚持健康权本位主义和制度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医疗服务给付监管制度、基本医疗服务给付救济制度等。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田蒙蒙作《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实现路径——基于社会保险法的视角》议题发言,认为为顺利完成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制度变革,应于规范和制度层面同时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边界;通过时效制度约束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对税务机关赋权的同时完善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程序规则;并为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建立起配套规则作为遵循。通过税务机关有 理可据、有法可依的征收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变革,最终实现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永续可期和参保人的权利保障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汤优佳作《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法律厘定》议题发言,认为由于我国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中对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的规定相对单一,以致出现了权责失衡的问题。应当明确政府的补充筹资责任、用人单位的辅助筹资责任、家庭或社区的互助筹资责任以及个人的自体筹资责任,以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拓展筹资渠道。另外,各地试点的长期照护保险对政府财政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程度过高,面对体制障碍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结构性不足,同时因现今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的企业减负需要,应当按比例设定筹资标准和动态费率。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靳彤彤作《中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的发展历程与展望》议题发言,认为在新形势下,构建以税为主、税费结合的渐进式征缴机制是当前所需。其中社会统筹以“税”的形式征缴,对欠税行为可采用追缴的行政手段,保障基金充足;个人账户以“费”的形式缴费对缴费主体以柔性的方式普遍征缴,对欠费行为宜采用补缴的民事方式维护资金安全,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从实施机制上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社会保险提供支撑。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张琦副教授、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原新利副教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高建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丁皖婧、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郑慧玫副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尧自由提问。

张鸣起会长讲话

72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出席闭幕式并讲话。张鸣起在讲话中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充分肯定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和研讨形式,强调今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给社会法理论和实践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张鸣起对研究会未来的工作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谱写社会法治建设新篇章。研究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围绕民生保障和共同富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研究。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法学研究、服务社会法治实践,为我国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社会法学研究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推动民生保障法治完善,努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积极推动社会法理论发展和制度创新。三是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研究会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强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升服务科学决策和法治实践的能力水平,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张会长强调,我们社会法人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应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汇聚法治能量,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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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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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会长讲话


会议分主题讨论汇报

会议分主题讨论汇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特任研究员吴文芳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与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新发展”议题汇报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院于汇作“新冠肺炎疫情与社会法的应对与完善”议题汇报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李喜燕教授作“民法典对社会法的影响”议题汇报人,深圳大学法学院侯玲玲教授作“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议题汇报人,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薛长礼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杨复卫副教授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议题汇报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作“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议题汇报人。

青年优秀论文颁奖与汇报

兰州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芮执元教授出席闭幕式并宣布了2021年“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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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执元校长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为一等奖获得者颁发了获奖证书,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为二等奖获得者颁发了获奖证书,兰州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芮执元教授为三等奖获得者颁发了获奖证书。颁奖活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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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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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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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获得者

本次年会申请“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有46篇论文,经过匿名初评和复评两轮评审后,最后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终评出19篇获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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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获奖者

随后,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获得者李帛霖(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题目《论劳动法上的混合合同》)、罗寰昕(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学博士研究生、论文题目《算法控制视域下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分别进行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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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李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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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学博士研究生 罗寰昕

 

大会总结与闭幕

7月25日上午,本次年会的闭幕式在在甘肃宁卧庄宾馆二号楼会见厅举行,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教授主持。首先,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做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叶静漪教授从学会的党建工作、学会完成的标志性工作、各类社会法学学术研讨会等方面作了报告。其次,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院社会治理法治学科带头人白小平教授代表本届年会承办方作会务总结,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学者和会务工作者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和歉意。最后由副会长王全兴教授总结致辞,他充分肯定了本次年会研讨的内容和取得的成果,并宣布闭幕。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成功举办,全国各界学者、实务专家齐聚金城兰州,回顾中国社会法学研究取得的巨大成就,探索新时代民生保障与社会法的发展大计。本次年会搭建了学术交流平台,扶持了青年学者,深化了社会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取得预期办会效果,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法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拟稿:白小平、史浩钺、杨凝    审稿: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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