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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顺利召开

日期:2020-09-04 12:57:36

第二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在我校顺利召开

20111126日,第二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在我校知行楼举行,来自全国十几所高校的四十多位劳动法学者以及来自法院、工会、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代表齐聚一堂,交流劳动法实践教学的经验,探讨劳动法实践教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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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九点,研讨会在周长征副教授的主持下拉开帷幕,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致开幕辞,他对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感谢,指出教育部最近已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他希望这次研讨会能够为即将全面展开的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更多的经验。

第一节讨论由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主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田思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熊晖副教授和南京大学周长征副教授先后发言,安徽大学李坤刚教授作点评。议题是劳动法实践教学相关理论问题,探讨了劳动法实践教学的困境、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田思路教授认为劳动法实践教学应该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通过对理论教学的强化、完善、补充,但由于显示法律环境的不尽如人意和理论教学的误区,导致实践教学可能是在解决理论教学上的问题,因此他强调法律环境的改善才能让实践教学发挥真正的作用。熊晖副教授提出现在的劳动法实践教学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他认为可以通过构建校内与校外教学相融合的劳动法人才培养的“教育共同体”和改革劳动法本科教材来解决。周长征副教授以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为例,提出劳动法实践教学教学大纲应当包括基本理念、应知应会的基本技能、主要的教学方法和工具、教学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他强调劳动法实践教学必须要坚持“服务社会”的基本理念,至于具体教学形式则可以灵活选择。制定劳动法实践教学大纲,不能仅从教育提供者的角度出发,而且要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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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讨论由武汉大学喻术红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姜颖教授、西南财经大学王伦刚副教授和同济大学王倩博士先后发言,由苏州大学沈同仙副教授作点评。本节议题是劳动法实践教学大纲设计和标准化,各位发言人围绕这一议题分享了各自的劳动法实践教学经验。谢德成教授对西北政法大学的劳动法诊所项目的上课形式、内容设计等进行了介绍,尤其是其综合性的考核标准设置。姜颖教授介绍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劳动法实践教学模式,其中与法院合作成立“专家门诊”,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及学生将真实案件的模拟法庭带进社区、企业的形式非常新颖且有启发性。王伦刚副教授介绍了西南财经大学的法律诊所课程设计,认为劳动法实践教学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王倩博士对德国的“双阶式”实践教学进行了介绍,为我国的劳动法实践教学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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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讨论由武汉大学张荣芳教授主持,苏州大学沈同仙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老师、西南政法大学李雄副教授和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陈鹏翔先生作主题发言,南京大学黄秀梅副教授担任点评人。本节的议题是劳动法实践教学效果调研和评估,重点是讨论目前已开展的劳动法实践教学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问题。沈同仙教授介绍了苏州大学劳动法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成果,提出苏州大学现在劳动法实践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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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师资的保障。黄巧燕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劳动法实践教学理念,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提升和理性思维的培养,并跟参会者分享了中山大学的劳动法实践教学的方式。李雄副教授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断裂”和“失衡”状态,高校劳动法教学必须实现职业化。陈鹏翔经理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提出企业需要劳动法复合型人才,并为高校劳动法实践教学的方向提供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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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讨论由南京师范大学秦国荣教授主持,四川大学王天玉博士、北京理工大学郑晓静副教授、南京大学黄秀梅副教授和南京市总工会代表温可人副部长作了发言,中南民族大学徐和平副教授进行点评。本节的议题是劳动法实践教学案例,重点讨论了典型的教学案例及由此得到的经验与体会。王天玉博士介绍了他指导的关于大学生兼职情况的社会调查的进行过程,学生在其中收获很多。郑晓静副教授强调了劳动法实践教学中调解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并且提出了调解技能培训的方案。黄秀梅副教授针对我国劳动法专项律师的缺乏,提出借助高校劳动法律援助平台,打造中国的劳工律师团队的新想法。温可人副部长介绍了工会工作与劳动法的联系,希望劳动法实践教学能够培养更多地善于协调劳动关系的人才。

最后,王全兴教授对一天的讨论进行了总结,他指出目前社会对劳动法实践教学有很大的需求,但要真正发挥劳动法实践教学的巨大作用,还需要法律环境的改善。他赞扬了南京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的成功经验,认为其它高校也要充分利用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种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解决实践教学的资源缺乏问题。王教授对目前的劳动法实践教学进行了反思,认为在承认劳动法实践教学重要性的基础上必须认识到其局限性,对劳动法实践教学的功能、地位和价值理念必须有正确的认识。最后,王教授对高校劳动法实践教学未来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强调劳动法实践教学需要符合社会的多元需求。

(供稿:南京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王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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