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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会议综述

日期:2020-09-04 13:25:22

第九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9年6月15-16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第九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隆重召开。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诚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沈同仙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谢德成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坤刚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伍奕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桂君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玲玲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李文沛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张铁薇教授、丁玉翠教授等来自全国多所知名高校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专家等40余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科带头人曹燕教授主持。

叶静漪教授、沈同仙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义海忠教授分别为大会致辞。

叶静漪代表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指出: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主办。迄今已经举办了九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参与会议,共享劳动法实践教学探索与研究的成果和经验,推动劳动法实践教学向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业已成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具有品牌效应的学术活动,扩大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影响力。叶静漪教授对西北政法大学长期以来支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工作表示诚挚的谢意,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沈同仙教授指出:西北政法大学历来是我国劳动法教学研究的一块高地。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学团队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沈同仙教授回顾了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的发展历程,并代表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表达了将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办成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品牌性学术活动的决心。沈同仙教授受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周长征主任的委托,宣布下一届研讨会由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义海忠教授受西北政法大学王健副校长的委托,代表西北政法大学对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和热烈欢迎。义海忠教授指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科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具有特色的学科方向,在实践教学方面成果丰硕、表现突出。学院高度重视劳动法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科还将与西安市高新区劳动仲裁院和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合作,在西北政法大学正式启动劳动争议校内仲裁庭建设项目。这不是一个模拟仲裁庭,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把劳动争议仲裁引进高校二级学院的建设项目,具有示范效应,将极大地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科实践教学的发展,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科提供产教学研协同发展的宽广平台。

会议研讨分为四个单元依次进行。

第一单元: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一)  

本阶段的专题研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诚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认为:案例教学首先应当明确教学目标。同时,案件事实的认定方法与规则是案例教学与研究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应当如何引导学生从案件事实中提炼法律问题是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张荣芳教授通过三个案例,总结归纳了从案件事实中提炼法律问题的路径与方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韩桂君教授认为;劳动法实践教学定义是:教师应用启发式、互动式、参与式多元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训练学生的基本法律职业技能,以及观察社会、发现和探究劳动法领域热点问题等综合能力的教学过程。韩桂君教授详细分析了劳动法实践教学模式的构成要素,整体勾勒并细节刻画了真实互动的劳动法实践教学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英杰教授回顾了中国政法大学开展劳动法实践教学的历程,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平台建设以及劳动法诊所的运行情况等,指出知行合一,学以致用,济世劳工,是中国政法大学实践教学的终极目标和最高追求。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吴丽萍副教授从五个方面对提升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质量提出制度建设的建议:第一,应当明确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第二,应加强论文选题的指导;第三,应明确指导老师对提高毕业论文写作质量的职责;第四,倡导本科生参加科研训练;第五,正确看待学术不端检测对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影响。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和安徽大学法学院李刚教授担任本单元研讨的与谈人

郑尚元教授指出:劳动争议处理和实践教学都源于请求权的存在,如果没有请求权基础,案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对劳动争议请求权基础的研究。法律实践教学千万不要成为“纯粹的法律实践”,理论也不要成为空洞性的“纯粹理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西北政法大学引入校内仲裁庭就是一个融贯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范例。

李坤刚教授从反欺诈视角解读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困局。同时认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实践教学各具特色,对其他院校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单元 实践教学改革探索(二)

本单元研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建峰教授认为: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的理论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理论。然而,学校是理论教学的场所,实践能力应主要在实践中养成,也可以引入实务部门同志参与实践教学,让学生增强实践意识。法学教育不能适应市场不是理论学的太多,而是理论学的不好,尤其是劳动法理论。法学实践教学目的对教学的影响是:第一,拓展有效的课外实践能力培养空间和机制。第二,改变割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立场。第三,理论教学回归法学规范科学和实践科学的本质。第四,法学实践教学既要探究理论问题,又要注重技能养成。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文沛教授将中国关系学院法学院实践教学改革的经验总结为:第一,建立高水平的实践教学基地;第二,实现实务部门和教学单位互聘,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三,实务专家全程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第四,实务专家全程参与实践课程的建设和教学;第五,实行集体实习制度,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第六,与实践基地共同合作培训和科研攻关;第七,学生服务社会,开展模拟法庭进企业劳动法律宣传活动。经过实践教学改革,学生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同步提高,并获得奖项。学生毕业论文水平不断提升,就业质量不断改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认为:由于学科设置与定位问题,导致我国劳动法专业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存在着培养定位模糊、课程设置空泛、培养模式落后等问题。他提出劳动法方向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建议:第一,确立独立、明确的培养方案。第二,在体系化课程建设方面,应增加课程的数量,细化课程的内容,开设系统化的专业课程体系。运用多样化的培养方式,通过吸收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提高他们的研究能力。同时,采取双导师制加强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张妤婕认为,碎片化的学习是移动互联网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挑战。碎片化学习导致知识的连续性被中断,没有办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如何应对这种碎片化学习?这就要求在教学中进行信息复原和重构,形成以问题为导向性的教学,不管是复原还是重构,都要求在碎片化基础上在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团队层面、技术层面进行信息的“零存整取”。

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艳春教授担任本单元研讨的与谈人。

喻术红教授高度肯定了各位发言人的观点,并指出: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应该回归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法学教育就是精英教育,这个目标如果定位不准,就会导致培养质量下降,这也是导致毕业生就业难的重要因素。各校之间实践教学方法、模式的互鉴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量力而行。

曹艳春教授认为,与政法专业院校不同,一般院校的法学院在进行劳动法实践教学时会面临更多的困境,如何分类建设不同类型院校的劳动法实践教学模式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并强调了智慧化学习效果保障问题的重要性。曹艳春教授强调: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正确解释理解法律的能力的教学形式。实践教学不是为了实践而实践,而是通过实践的指引来引导学生更深入的阅读与学习。实践教学中不仅仅要注重专业知识的训练,更应重视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的养成。  

第三单元:社会法典型案例研讨(一)

 

本单元研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沈同仙教授分享了一个劳动关系转移的典型案例,并认为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合同期限不能寄存,因为毕竟劳动关系是带有人身附属性的关系,这也将直接影响解雇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王立明教授认为,法学实践教学,各个院校之间可以互相学习借鉴,但是不能搞“一刀切”。王立明教授还分享了一个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阐释了对于挂靠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休息时间饮酒致死工伤认定的解决路径。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陈全律师分析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并对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伤认定条件解释路径进行了评析,认为,在认定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时,应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三个要件同时满足,且突发疾病死亡应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期间不宜再做扩大或延伸。

西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18级研究生贺涛从裁判文书分析入手,阐释了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利实现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本单元的与谈人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侯玲玲教授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冯宪芬教授担任。

侯玲玲教授认为,劳动关系转移的法律规制应当为劳动关系的自治留有空间。工伤认定应有抽象标准,不宜任意扩大或限缩解释,同时,指出劳动者职业培训权利实现的司法保障应当明确问题意识,并作深入分析。

冯宪芬教授认为,在劳动关系转移问题上应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已经出现了一些放宽的趋势,并指出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四单元:社会法典型案例研讨(二)

本单元的研讨由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主持。

海南大学法学院伍奕教授认为,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在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导致税务部门和社保管理部门共同征缴的混合局面。2018年3月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此次改革正式从国家政策方面确立了税务部门的征缴主体地位。然而,改革面临着法律依据不明确,征缴主体地位定位模糊,难以严格执法等诸多困难。我国应当加强立法,明晰征缴主体地位,厘清权力部门边界,实现征缴机构权责统一。

兰州劳动争议仲裁院王小隆从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切入,认为劳动争议处理首要的是厘清劳动关系的各方主体。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梳理了该所劳动法律师团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分享了处理相关法律疑难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认为: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和救济,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充分考虑具体的违法分包普遍存在的用工现状和工伤保险覆盖率低的现实。应当重视与职业安全有关的刑事、行政、民事、劳动交叉法律关系的研究和实践。

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路宾律师认为,应当以劳资意思自治为原则解决调岗降薪问题。雇主给劳动者的告知和过程证据材料的留存,应注意各种考评基础的客观真实性。这是一个高危风险点。

本单元的与谈人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张铁薇教授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李娟厅长担任。

张铁薇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尽量平衡知识传播、理论传授和实践技能培养等多重目标,不应有所偏废,并应注意区分本科生和硕士生阶段设计不同的教学策略,不仅要注意学生法学基本功的培养、法学思维的培养,同时还应有丰富人生阅历的培养,提升其对人性的洞察等,都是法学教育的内涵要素。

李娟庭长从司法裁判实务角度分析评述了各位发言人所谈及的案例,介绍了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并表示期待与高校学者以及实务专家加强交流,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裁判的质量。

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谢德成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做学术总结

王全兴教授回顾了历届全国劳动法实践教学研讨会的研讨情况,指出:劳动法实践教学的研究中有几个问题,例如,劳动法实践教学定位、战略、目标,劳动法实践教学的框架、模式等应当深入研究,应当明确实践教学四个维度的定位:一是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二是在教学改革中的定位,三是在学科发展中的定位,四是在法制建设中的定位。

1.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法学教育可以分为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这两种划分是相对脱钩的,也可以说实践教学有独立于理论教学之外的价值,否则我们不会成立这个研究会。然而,我们不得不反思法学教育在研究什么?为什么要从实践中独立出来?如果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不能有效平衡,效果未必好,这是发人深省、值得深思的问题。王全兴教授认为,这个划分只有相对意义,不能绝对割裂。因为实践教学中有理论性,理论教学中有实践性。尤其应注意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并列的,还是应有所侧重的?这个问题的处理应当结合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很难做到整齐划一。

2.劳动法实践教学在教学改革中的定位。劳动法实践教学改革成果应有转化为教育部科研立项以及其他高水平科研项目的路径,从而有效激发高校教师从事实践教学改革的热情。实践教学改革应当坚持产、教、学、研协同共进的目标,将劳动法实践教学与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宏伟蓝图深入链接,使其“同频共振”,才能体现出劳动法实践教学的价值。

3.劳动法实践教学在学科发展中的定位。劳动法、社会法这个学科相较于其他法学学科更具实践特性,但学科发展相较其他学科相对落后,所以很多问题在其他学科都不是问题,在劳动法学科就是问题。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今后,研讨会议题择选应充分考虑学科发展的重大现实需求。

4.劳动法实践教学体系的定位。就教学目标而言,不宜搞独立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科发展现实和中国国情,合理界定目标。劳动法实践教学的理论框架应当明确问题意识,注意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论突破,实践框架应当注意整合多元教学模式,总结经验规律。

关于案例教学,王全兴教授认为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一是如何选题,二是如何分析。既要加强学生甄选案例的能力,也要加强对案例分析工具的研究以及分析技术的传授。案例分析中,应注重综合考量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理论效果,实现跨界讨论案例,让法官、仲裁员、学者、律师跨界讨论,这样才能凝聚广泛的共识。应充分重视并有效利用统计分析方法。统计分析确实有很多优势:首先,它可以评估立法效果,其次可以评估法官的裁判立场和价值取向。案例分析的另一个突破点是实例教学,由司法裁判案例扩展到制度案例、扩展到改革案例,如果说某一项制度出台,我们不仅做案例分析,还可以做制度实施的个案研究,这样会更有价值。我们应当注意吸收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不断丰富劳动法实证研究和案例教学的内容。

最后,谢德成教授向王全兴教授表示感谢,并对全体参会代表表示谢意!

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2019年6月16日上午,与会代表参加了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模拟仲裁庭的教学观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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