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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综述

日期:2020-09-04 13:35:27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综述

 

2016年7月16日至17日,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深圳大学国际会议厅举行。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教授主持了开幕式。首先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研究会会长张鸣起致辞。张会长首先总结了一年来社会法尤其是劳动法治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热点问题及其研究会的应对工作,高度评价了学会同仁一年中的研究成果及贡献。张会长指出,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劳动合同法引起社会关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能否满足现在的劳资关系需要、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如何改进等问题,需要社会法学界的同仁共同探讨与面对。张会长向社会法研究会及学者提出四点建议。第一,研究会要引领社会法学人振奋精神、勇于担当,为我国社会法治的建设提供更多的聪明才智。第二,研究会要引领社会法学法律人坚持密切结合国情的研究思路,脚踏实地的开展研究工作。第三,研究会要引领社会法学人坚持问题导向,站在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勇于创新,积极研究社会法理论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第四,从研究会的角度上,要特别注重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其次,广东省法学会会长梁伟发致辞时强调,劳动者与法治现状的矛盾是当前中国社会较突出并急需解决的矛盾。此次年会的研究主题对广东、特别是深圳而言非常有针对性,抓住了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当中的主要矛盾进行前沿研究,并表示广东省法学会将会构建六个法治平台、促进共享发展落到实处,六个平台有法治研究平台、立法平台、宣传平台、服务平台、保障平台和法治交流与合作平台。

然后,深圳大学副校长黎军教授代表深圳大学致辞,她代表深圳大学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领导专家和老师们的莅临表示诚挚的欢迎和感谢。她指出,深圳大学这些年来,特别是近2、3年来在高水平大学的建设上也得到了省政府、市政府各个方面的支持。这次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深圳大学举办意义非凡,深圳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版图上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深圳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社会问题的短板,特别是深圳的劳动关系错综复杂,非常迫切需要社会法学者对深圳的现实情况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寻求平衡劳动关系的立法,达到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社会关系。

紧接着,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学会理事长、台湾政治大学林佳和副教授也代表台湾劳动法学会致辞。林教授指出,很少有法律领域像劳动法这样面临非常多的挑战,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对劳动法的需要、批判,以及非常多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法研究最大的挑战是当面对新的发展的时候,研究者既期待立法者做出一个决定,又害怕立法者做出错误的选择。劳动法的理论,经常依赖法院的裁判,而法院的裁判经常来自于个案的考虑,未必符合立法的本意。很少有法律领域像劳动法研究的议题一样瞬息万变。相信这一天半带给大家是一个丰富精彩的收获。最后谨代表台湾劳动法学会的会员,预祝大会顺利成功。

随后,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主持了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会会议。

开幕式后,为大会主题发言阶段,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题目是“劳动法视野下社会协商制度的构建”,她认为,目前全面推进供给侧改革所带来的经济下行、增速放缓,涉及整个社会各个要素的各种改革,包括资本、土地、劳动、创新等等,在这样一轮产业调整,去产能、去库存、淘汰落后企业,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许多变化,企业的一些倒闭破产,引起失业下岗人员越来越多。外向型经济的外迁,导致不少外资企业也出现了外移或者是停产的情况,经济性问题比较突出,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关系:劳动和资本的利益平衡、劳动法的管制和自治的关系、劳动的安全和弹性的平衡和劳动立法与司法的平衡。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董保华教授。他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十年前立法讨论时便已经提出来,至今也没有什么新观点。因此,引用了经济学家与法学家的三句话,整个发言也围绕着三句话展开。第一句话是“改革开放的成功说明我们做对了什么,当前的经济下行说明我们做错了什么”劳强资弱,倾斜保护的原则是其上世纪九十年代便首先提出的立法原则,至今仍然应当坚持,但要注意适度。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主要是十大失衡。近年来,劳动关系研究陷入了一种只讲斗争不讲合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式的幼稚思维,当前的经济下行给了我们反思的机会。第二句话是:“买家只和买家竞争,卖家只和卖家竟争”。劳动者是劳动力的卖家,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买家。卖家的竞争会使买家受益;买家的竞争会使卖家受益。改革开放前,当劳动力只有国家一个买家时,众多的劳动力卖家的竞争会使劳动力价格难以抬升,长期维持低工资格局。前个时期广东的民工荒,众多劳动力买家的竞争会抬升劳动力价格,使工资上涨。第三句话是:“我们要借鸡下蛋,不要杀鸡取卵”,从维护劳动者长远利益的角度来看,只有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劳动力买家,才有利于劳动力价格的提升。最后还举了富士康与华为两个例子来强调劳动法学界要回到成人世界。九年前,前者因为说了《劳动合同法》的好话备受官方表扬,后者坚持优胜劣汰的机制而受官方批评。进入第十个年头时,当年说好话的企业,在印度建了百万人的工厂,正在把资本转移出去。当年被批评的企业,在中国踏踏实实的努力。我们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以更理性的手段调整劳动关系。

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他认为,最近围绕劳动合同法功过是非的评说,及其立法修改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和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兴奋点。劳动合同法问题再次成了社会热点问题,这些争论与诉求对于推动和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检讨,实时启动修改程序,调整某些倾斜保护过度的制度设计,解决失根、失度、失当的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他认为,第一,不能也不应该将中国当前经济的不景气极其变动之结果完全归结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第二,整体而言,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障弱者民生,蕴含先进理念,契合法治文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立法,应该予以肯定。第三,需要形成常态的修法动力机制,而不是将修法作为权宜之计。第四,实时、适度修改劳动合同法可以选择适合的路径。第五,在修法上应该广泛倾听各种声音,展开充分修法论证,不可冒然修法或大删大改,重点修改内容应该集中在劳资双方都不大认可的地方。第六,赞同制度替代者的理论观点和对策主张。第七,当前各种修法主张,表面看来是关于处理劳动关系管制与自治关系的态度不同表达,实质上深刻表达了对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两大目标的协调问题。

第四位发言人是是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工会主席张友泉,他发言的主题是“劳动关系中工会组织的功能伸展与障碍”。劳动关系的发生发展过程中绕不开一个主体—工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关系密切,二者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对罢工应有正确的应对,应加强集体谈判,。

第五位发言人是是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徐志强博士,他发言的题目是“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范重构。他认为,对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问题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目前立法有关“拒绝协商”的正当抗辩理由缺失,诚信协商机制的既定范畴还不够细化,相关规范的规定不统一、不全面。对于权利人遭受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还存在救济机构、救济方式、救济时效、救济程序未落实,救济责任含糊不清,救济力度不强,工会本身的不当劳动行为规制方式缺失等问题。

主题发言后,发言人与参会代表进行了互动,气氛热烈。

7月16日下午和7月17日上午前半段为分论坛,本次会议共分为四个分论坛。

第一个分论坛的主题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论坛一共有3个阶段,有18位发言人做了发言,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第一,围绕劳动立法的基础理论。第二,不同群体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第三,劳动标准立法的完善。

第一个阶段,劳动法基础理论。很多发言者基本上是围绕两个有争议的问题,一个是劳动法理学探究。中国人民大学彭光华副教授对于劳动的本质和劳动关系的内涵提出了解释,他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不仅仅具有从属性,还有人性的特征,体现了劳动本性,劳动关系不仅仅是经济关系,更是身份关系、人际关系和集体关系。西南政法大学刘俊教授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认为面对现在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林林总总的理论,应该做一个系统化的重新梳理,所以他提出劳动自由、劳动保护、劳动协调这三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西北政法大学曹燕教授提出劳动关系的善良风俗应当作为劳资司法自治的理论基础,但是同时又提醒,在当前缺乏劳动关系善良风俗制度保障的情况下,过早的实施劳动法规制是不明智的。第二类发言人主要是围绕劳动关系调整的道路选择来发表自己的看法。上海师范大学刘诚教授认为在全球经济全面下行的背景下,劳动法不仅不能放松规制,反而应当强化规制,特别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集体谈判制度应当特别加强。伍奕教授也认为经济全面下行不是劳动合同法造成的,反而现在劳动法应该具体落实,在供给侧全面改革的情况下,除了完善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应当加强集体劳动关系、就业促进、社会保障的立法。华南农业大学吕惠琴讲师认为,中国劳动立法深深受到法律父爱主义的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过度干预了当事人合约机制,产生了法律运行当中的诸多问题,因此应当有效平衡自治与管制之间的关系,使用更多的软性干预方式。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朱慧律师结合“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从属性减弱的特点,认为劳动关系未来必然处于灵活性和复杂性的发展趋势,所以劳动合同管制也应当是适度放松管制,特别是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雇方面尤应如此。

第二阶段,主要讨论不同劳动者群体劳动关系调整问题。中国社科院谢增毅研究员谈了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他结合案例分析了劳动者的定义和判断标准,他认为公司董事、监事是不具备劳动者身份的,而像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也就是经理人是具备雇员身份的,对于公司高管雇员不应当简单适用劳动法一般规则,应当建立一些特殊的规则。五邑大学王继远教授对国家政府部门聘用人员的制度转型做出了结论,他认为现在政府的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他考察了英、美、德、日等公共部门劳动关系的立法,提出在公共部门应该实行全面聘用合同制,并且相应完善法律规定。西北政法大学张琳讲师对国家转型时期青年就业所出现的失业率高、就业质量低困境给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失业保险作用。西南石油大学尹明生教授对国家病假制度做出了研究,他认为国家医疗期制度与工作年限应该实现精准对接,建议把企业的医疗期划分为在职医疗期和非在职医疗期两类,取消医疗期的计算周期,让医疗期由工作年限来单项确立。武汉大学班小辉讲师还给出了一个非常新颖的研究视角,谈雇主联合限制雇员是否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他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引入这项制度。

第三阶段讨论重点是围绕国际比较和实证研究视角下,如何看待我国的劳动基准立法完善问题。几个发言者都是围绕TPP、多边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与中国的劳工标准是否要进行挂钩的问题展开讨论。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俊禄律师等认为TPP协议中,对我国影响比较大的,实行起来的难点是自由决策、集体谈判,至于劳工标准方面似乎问题不是很大。他也回顾了国际社会上将投资、贸易、劳工三位一体,在努力推进的历史过程,以及以公众请求书为主要形式的终端解决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福建师范大学郑丽珍讲师将现在TPP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给大家做了介绍,她觉得现在世界各国在多边贸易协定中,挂钩肯定是必然发展趋势,而且会逐渐趋于严格,投资也会纳入到多边贸易协定当中,进行一体化规定。因为劳工标准具有人权和经济的双重属性,我国要积极去应对,甚至时机成熟的时候考虑加入。其他的劳工标准方面,苏州大学孙国平副教授以加班为例,认为我国有关加班的标准其实是过高的,不管是时间限制,还是加班费的标准都过高。标准没有办法得到落实,反而刺激加班需求,所以在经济新常态的情况下,应当对我国像加班这样的劳工标准做出适当的调整。吉林大学王丹丹讲师以4.5天工作制为切入口,就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现在实行4.5天工作制是不现实的,所谓的刺激旅游消费、提升工作效率,这样一些目的可能达不到,反而会产生企业用工成本增加,或者劳动灵活用工趋于增加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贺伟博士对当前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应当对于竞业限制的实质效率进行审查。安徽合肥学院江玉荣副教授对美国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给大家做了介绍,分析了在经济危机和财务丑闻不断曝出的情况下,我国的公司该不该引入高管追回制度,认为应将有责任高管的薪酬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追回。

第二分论坛的主题是劳动合同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吉林大学董文军副教授从劳动合同书面形式强制性要求角度,探讨劳动合同法中的意识自治和国家强制问题。她认为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问题,本来是保护劳动者的手段,但目前手段与目的的倒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国家干预的越位,提出应充分尊重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黄丽娜博士和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国良院长都是着眼于劳动力成本来研究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周国良院长于2001年至2014年14年间上海市人工成本抽样调查的人工成本数据为样本,通过理性的实证分析,得出了与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完全不同的结论。武汉理工大学何平副教授认为修改劳动合同法先要搞清楚劳动合同法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对经济下行形势下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再定位,只有定位准确才能进行具体设计,因此要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修订的着力点。西南政法大学战东升讲师论述了民法典编撰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问题,认为目前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应当采取分别调整模式,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由民法典调整,未来可以调整一下,采取统一的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展现日本最新劳务派遣案例的主要争议点,即用工企业是否具有雇主性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契约关系。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徐增鹏法官认为实践中特殊待遇以及同案不同派现象非常严重,对特殊待遇目前的效力进行了评判。同济大学法学院王倩讲师就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培训与服务期条款疑难问题,借鉴德国的理论和实务界积累的丰富经验,进行了解析。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颖慧讲师梳理了关于诚信制度的有关学说,探讨公司组织变动对原劳动合同的影响。华南理工大学杜宁宁副教授认为我国完整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尚未确定,因而她阐述了劳动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构成要件。东莞人力资源局孔令明仲裁员探讨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法律责任,他认为两倍工资是具有民事罚款性质的惩罚性奖励。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沈建峰副教授论述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和效力控制问题,他认为有必要引用公权力的合理性审查干预,保证用人单位规则的合理性。华南理工大学杨浩楠讲师认为我国不具备美国自由解雇规则的运行背景,因此无条件、无能力、也无理由在法律层面适用较为宽松的解雇保护制度,他建议在适当放松无过错解雇保护制度的同时,针对性加大违法检查行为的法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李俊杰讲师研究违法解雇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则,分析了违法解雇的确定、工资支付的标准,以及违法解雇期间的工资结算问题。

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问题”。主要讨论劳动争议处理问题、社会保险争议处理问题、集体争议处理相关机制问题。浙江大学许建宇副教授主张应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优化,寻找最佳的方案,而不是简化,应把借鉴本土经验和域外经验相结合,协调仲裁机构能动性和当事人双方自治性、仲裁程序内外部关系。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刘文华处长讲了特殊工时问题,他认为特殊工时制度现在滥用了,扩大化了,变成了变相加班,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因此建议各位学者要关注人社部征求意见中的规定,制定行业清单目录。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提出了劳动法上责令限期支付问题,她认为责令限期支付作为一种监察手段还是应该有,但是要限制在合适范围,不应该过分扩大。上海海事大学曹艳春教授关注了中国160多万船员的权益,介绍了海员劳动的特点,分析了国际公约,提出了完善设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国社处长针对劳动争议中的热点问题介绍了深圳的经验,对复合争议、复合诉求,面临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怎么处理,企业亏损、破产的时候,工资补偿怎么解决,怎么保障进行了分析。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焦娟副教授对于养老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做了自己的评判,介绍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我国要分远、中、近的解决机制,要对社保的补缴和欠缴问题确定统一标准,避免碎片化和各地的分化。福建社会科学院王铀毅助理研究员从国际劳动标准视野下的结社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西华大学王黎黎讲师对于集体协商的统筹协作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韩桂君副教授从形式到实质对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提了建议,认为罢工权是有可能的,需要通过制度发展去解决,去落实。江三角律师所主任陆敬波律师对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的细分问题提出了看法。山东工商学院岳宗福教授对于工伤认定中事故认定、失效的起算、私了协议的效力做了论述。电子科技大学欧阳白果副教授对于准确定性处理集体争议,积极防治转型期矛盾提出看法,建议使用权利争议、利益争议、法内争议和法外争议的新表达方式。苏州大学丁建安教授认为应该容许有限制的、直接的对劳动规章进行诉讼,避免司法对企业过度干预,使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就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是否侵害权利做出评判。南京大学周长征副教授就小额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做了发言。辽宁大学汤闳淼讲师发言认为社会法也可以引入公益诉讼。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王显勇副教授通过案例,对就业歧视做了分析。温州大学周湖勇副教授对于劳动诉讼立法问题提出了建议,提出设立劳动法院或者社会法院的设想。

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社会保障法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完善以及社会法中的其他问题。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研讨了社会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宋艳慧副教授在发言中提出要将社会保障权纳入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而不只是在法律中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科院余少祥副研究员特别提到社会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强调了对社会法基本理论的研究,社会法的研究其实是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所有权不可侵犯的理念。第二,甘肃政法学院何文杰教授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付龙飞副教授分别对社会保障权的权利救济途径做了不同的阐述。何教授从个人实施的角度,付教授从公益诉讼的角度,分析了通过不同的途径完善社会保障权的救济。第三,养老保险问题。在养老保险上,温州大学刘芸副教授对养老保障体系做了分析,东北农业大学聂婴智副教授关注高龄农民工问题。还有两位老师特别关注了居家养老服务问题,北京行政学院李秀梅副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左菁副教授分别分析了北京和重庆在居家养老方面立法和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同时反思了现行的制度。第四,医疗保险问题。中国社科院李西霞研究员特别提到要整合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董文勇副研究员提出应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资源进行整合,两位老师都反思了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问题解决之道。第五,工伤保险。中央财经大学李海明副教授对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视同工伤”的条文表示了担忧,提出一个新的概念“视为”,区分“视同工伤”和“视为工伤”。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叶明欣提出关于多家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职业病的赔偿问题,认为《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不如修改前,修改后会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造成障碍。青岛科技大学宋敏讲师关注了过劳导致劳动者伤害的问题,特别强调过劳导致的职业病问题。上海交通大学朱军讲师对于雇员在工作中致雇主损害的责任规则表达了观点。中国社科院薛宁兰研究员就反家庭暴力方面带来了新视角和新观点。中国矿业大学齐建东副教授从自己的学术背景出发,展示了在安全生产法中的特定调查制度,认为目前存在行政为主导的缺陷,应建立一个更完备的制度来消除生产中的危险性,保证安全生产。

717日上午后半段,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博士主持了分论坛代表发言。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李凌云副教授、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钱叶芳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贤日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周宝妹副教授分别代表四个分论坛向大会作了总结性报告。

7月17日上午最后进行了大会闭幕式,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刘俊教授主持。主要有以下内容:(1)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作评奖说明并宣布青年优秀论文获奖名单。(2)进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青年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3)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处长谢增毅研究员做2015-2016年度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工作报告。(4)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教授代表承办方做本届年会的会务总结,翟教授对各方的帮助和支持一一致谢。(5)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校长刘向兵教授代表下一届承办方欢迎大家参加下届年会。(6)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代表研究会做本届年会的会议总结。

7月17日中午12时许,本届年会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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