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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日期:2020-09-04 13:41:31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2019年10月26—27日,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新时代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发展”。本次大会分为开幕式、社会法青年六人谈、分论坛研讨、主题学术报告、青年优秀论文颁奖典礼及闭幕式等六个板块。

大会开幕式

26日上午第一个环节,开幕式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学术讲堂隆重举行。出席开幕式的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原中央维稳办副主任清华大学中国社会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夏诚华教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彭伶副主任,以及来自全国社会法学术界、实务界的两百多位专家学者和研究生。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主持。首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发表了重要的致辞;随后,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做了精彩的主旨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校长代表中国政法大学致辞。首先,马校长表达了对各位领导和与会代表的热烈欢迎,感谢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把社会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盛会委托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感谢各位领导和与会代表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法大学特别是社会法学科的支持、关心和帮助。随后,马校长在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办学历史和学科建设发展的状况后指出:中国政法大学的社会法学科是20161月份正式设立的目录外二级学科,从2016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从今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我校社会法学科虽然体量大,但毕竟起步较晚,因此这次有机会邀请到全国各地的社会法专家学者来法大指导工作,也是我校社会法学科团队向这些专家学者请教学习的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我相信他们会利用好这个机会来提高自身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水平。最后,马校长充分肯定了本次年会的主题和研讨的具体内容,他指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社会法研究大有可为,社会法的发展前途一片美好。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张鸣起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致辞。首先,张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对本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随后,张会长充分肯定本次年会的主题和研讨形式,他指出:本次年会的主题契合当前中央工作的大局,符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本次年会的研讨形式在社会法青年六人谈,分论坛的一对一与谈、研究生提问等方面都作了很有深意的设计。最后,张会长对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牢牢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研究会的各项工作;二是加强理论创新,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法的理论体系;三是贴近时代脉搏,创新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大力培养中青年社会法治人才。张会长指出,当前社会法学研究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发展战略期,新时代广大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尤其是社会法学的工作者责任重大,也大有可为。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做了题为中国社会法70年成就与未来展望”的主旨报告。林嘉教授梳理了建国以来社会法的立法,将70年来中国社会法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七个阶段。林嘉教授总结了70年来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五大成就,指出了中国社会法体系建设与理论研究中的不足,展望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的未来。林嘉教授强调,社会法学理论研究一定要进行本土化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法一定在本土化的话语体系中去构建和完成。

“社会法青年六人谈”

26日上午第二个环节,本次年会为扶持青年学者成长,特设了“社会法青年六人谈”专题研讨主题为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联性该专题研讨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学术讲堂举行,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冯彦君教授主持。首先,在冯彦君教授幽默、睿智的主持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范围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副研究员、上海财经大学吴文芳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娄宇副教授、北京大学阎天助理教授、武汉大学班小辉副研究员六位青年学者,分别从历史实证、规范分析、立法论三个层次,对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是捆绑还是松绑,新业态从业者的社会保险是单独构建还是纳入现行制度等话题,展开了三轮精彩纷呈的对话式研讨。

阎天:首先需要界定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这两个概念,并找到它们的连接点。介绍和梳理了美国的相关制度,并对我国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捆绑的历史进行了梳理和划分。21世纪初的这次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公司关系捆绑起来,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更多的去承担缴费的义务。

娄宇:首先梳理了德国的相关制度,并分析我国的制度现状。我国把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捆绑在一起,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路径依赖。不能把社会保险统一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它的各个险种实现的功能是不一样的,而且各个险种和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联系也是不一样的。工伤保险明显是与人格从属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要捆绑或者松绑,还需要把四个险种分开考虑好。

吴文芳: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条款。有的宪法学者往往认为它只具有一种道德宣示的意义,实际上劳动义务条款起着一个很大的作用,把个人和国家在社会保险上的责任做了一个非常好的分配。把宪法的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结合起来看,我们国家宪法当中也是这么一个观点,就是首先鼓励你得要自立,然后才有社会保险。因此自立和社会保险的之间的连接点在劳动义务。

范围:实践中的去劳动关系化以及劳动关系的各种呈现形态的多样化,会影响到社会安全网的问题。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我们目前尤其是在平台经济这个层面,我们的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不是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这是一个规则性问题,也就是说劳动部05年关于确定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到今天来讲还是不是可以适用。我个人认为在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方面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加剧了。技术的进步我们可能只见技术而不见人了,在劳动过程中技术控制已经替代了人的直接的指示命令。在算法的控制上面,它已经通过技术的设置做到了精准化的的控制。

王天玉:不能把平台经济用工新业态纳入到劳动法调整范围,不要把平台用工新业态纳入到工伤保险。要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用工新业态制定专门的规则。在新时代制度思想应该有创新,平台经济用工新业态不能回到原来的规则里面,要有制度创新。在新业态经济还不是很确定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拿出一个局部的实验田实验一下,而不是上来就要做一个全局的改革,这样可能更好一点。

班小辉:平台经济用工新业态目前最为关键的是工伤保险的问题。在现有的格局下,劳动法跟社会保险法的脱钩,其实在工伤保险里一定程度上在实践中已经存在。退休人员在司法中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在有些地方,单位还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外包现象中违法分包的情况下,违法分包人还是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有些地方在试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或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分别对前述对话式研讨进行了评议。常凯教授充分肯定了本专题研讨的价值,对社会法青年学者的学术水平大加赞赏,并从历史、现在和未来三个维度进行了精准点评;王全兴教授肯定了本次年会特设的“社会法青年六人谈”研讨方式的创新性,并从历史、法理、立法、法律适用等多维视角进行了精准点评。

 

分论坛研讨

26日下午,本次年会围绕“新时代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发展”这一主题,分设了上半场社会法基础理论、科技革命背景下的社会法、解雇保护、社会保险法、老龄化的社会法应对、慈善法六个分论坛,下半场劳动基准法、就业促进法、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与职场性骚扰、集体协商等、劳动仲裁审判、社会救助法六个分论坛。十二个分论坛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六个会议室举行,每个分论坛均按照主题报告、一对一与谈、自由讨论、总结评议的程序展开充分研讨。首先,由提交年会论文的4-5位学者或者实务专家做主题报告;随后,由对前述论文主题有较深入研究的学者或者实务专家进行一对一与谈;再后进入自由讨论阶段,专设研究生提问环节,由博士或硕士研究生针对主题报告或者与谈进行提问;最后由两位权威专家学者做总结评议。分论坛共计安排了将近180人次进行各种形式的发言,其颇具创意设置的一对一与谈、研究生提问以及总结评议等环节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各个分论坛的研讨交流都颇为热烈和深入,可谓高潮迭起、精彩纷呈。

分论坛第一单元:社会法基础理论13:45-15:45)。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全兴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董保华、厦门大学教授蒋月担任总结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余少祥、兰州理工大学教授白小平、福州大学副教授刘清生、辽宁大学副教授汤闳淼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魏广萍做主题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红梅、北京大学助理教授阎天、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战东升、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吴文芳进行一对一与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刘洁兰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婕提问。

报告人:余少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社会基准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实施机制》

社会基准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是国家运用公法的法定和制手段,所有、契自由、意思自治等传统私法利予以适当限制,直接由法律定以往由各方定的部分内容,使弱者的利从私有部门转移到公共部,以实现这部分利的法定化和基准化。其主要特征是,不排除私法任意性范的作用,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向社会弱者适度斜。其施需要国家极作,在法律任上赔偿惩罚合的制度,而且诉讼赔偿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基准法克服了个体交易能力差的缺陷,有利于保整个群体的最低限度的利益,节约大量社会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

报告人:白小平(兰州理工大学教授)《社会法的本质论与利益调整维护——法的人民社会语境解说》

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形态和法的社会语境的变迁。为修正财产型社会“恶果”的分配型社会,其作用在于克服或逐渐摆脱物对人的支配关系,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分配型社会的生产关系是人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人民社会塑造了人以“人民”的形式独立而合作地存在,它是社会法的社会基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处在社会形态过渡时期的社会法本质是“规范强者与社会弱者之间的社会合作关系,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作维护之法”。对社会弱者的二次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公平开放配置是社会法利益调整的关键内容,社会法以社会合作利益为特征,以社会保护、社会补偿、社会预护、社会促进为利益维护措施。

报告人:刘清生(福州大学副教授)《论中国道路的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百年激战展露了中国法学所忽视的基本问题:以个体还是以整体为法学研究基本单元。资产阶级法学个体主义方法论于近代确立,随近代法学思想的法律制度化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方法论,也随中国近现代法律移植而成为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方法论。但个体主义方法论有着“只见个体”的先天缺陷,其逻辑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被自然个体利益所消弭,社会问题频现。社会主义社会尊重自然个体利益,也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但只有整体主义方法论才能应对整体问题。中国道路上的现代法学不仅应当以个体主义为方法论,也应当以整体主义为方法论。

报告人:汤闳淼辽宁大学副教授)《企业社会责任视域下劳动者权益保护

企业是一种劳动关系的治理结构。企业社会责任突显了现代企业治理理念中的核心价值,尤其对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劳动者的权益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增强劳动者与资本共同承担企业风险的意愿,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在自身发展中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须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在理念层面上能获得企方积极推动,同时也应被劳方正面认可。企业社会责任的施行,还需要强化企方法律义务的履行,逐步使国内劳动基准与国际劳工标准对接,促进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发展,为外向型企业以及跨国企业在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报告人:魏广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我国社会法理论研究困境与启示》

社会法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只能够还显薄弱,我国学者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社会法理论,近年来我国社会法的研究离不开国外比较借鉴。借鉴德国、法国、日本学者的学说,我国社会法理论主要包括公法与私法法域之内的法律部门和反思个人主义思考,另外是将社会法作为公法、私法法域之外的第三法域。目前社会法理论研究问题包括研究层次多样带来的学科内名词内涵的不统一,对于基本名词概念无法达成共识,不利于深入的学术研究。社会法出现于反思个人主义,是在公法、私法二分之下产生,其反思个人主义的特点是作为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分的重要标志。

 

分论坛第二单元:科技革命背景下的社会法13:45-15:45)。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担任总结评议人,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颖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张珍星、沈阳师范大学讲师崔丽、浙江工商大学讲师吴锦宇、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何小勇做主题报告,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 冬、武汉大学副研究员班小辉、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岑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肖竹进行一对一与谈,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刘舸、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左游智提问。

报告人:张颖慧(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科技革命背景下劳资治理与立法完善向度》

劳资关系的治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劳动法领域内的重点且热点问题。从劳资关系的治理理念、价值取向到具体的治理手段、措施、立法技术等,学界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高水平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劳资关系治理问题的研究是建立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之上的,科技的革命与新的发展是近几年来经济新常态下被提升为国家层面上的,具有一定战略高度的新平台,其对于劳资关系的影响也是近期才有所展现并促使劳资关系开始呈现变化之势。对科技新时代下劳资关系的治理问题以及劳动立法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研究是具有现实的重要性及紧迫性。

报告人:张珍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动态”认定

面对平台用工对既有劳动法制带来的挑战,有必要引入动态系统论方法对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进行“动态”认定。动态体系深具弹性与适应性,有助于适应平台用工新特点、克服既有劳动法制僵化滞后且保护范围偏窄、践行倾斜保护与公平正义理念、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发展、同域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多元化趋势相接轨。“动态”认定具可行性,这源于现有劳动关系认定要素未被定型化而适用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理论深具弹性与适应性,以及平台用工具隐性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地位凸显等特点。结合平台用工和从属性理论的特点,提出以“两头强化+多元保护”为指导理念,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为基础形成“10 要素”的动态体系;各要素之间形成紧密的协动关系、相互交织,无任一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在适用时遵循体现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要素并重的规则,并应结合各项要素依个案进行动态认定及注重从属性的实质性。

报告人:崔  (沈阳师范大学讲师)《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想——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为视角》

经济展催生了网约车司机、外送餐等平台从者,引了社会各界于新型从者工险问题的关注。传统象与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身份相契合,平台企与从者之间虽然存在着用工关系,但因未签订正式范化劳动合同等象存在,致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害后却无法主待遇。当前,养老保、医等社会保险领域覆盖象逐渐趋公民化,建筑工程域已打破享有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定前提。基于此,我国工制度当突破工劳动关系捆的束,将平台从者等灵活就员纳入工。社会风险论为平台从入工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正当性阐释现阶段,我国以《工条例》修订为契机,借其他社会保制度和江南通和太等有关灵活就践地方经验,将平台从入工体系,构建多次灵活就的工制度。

报告人:吴锦宇(浙江工商大学讲师)《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对劳动雇佣政策与法律的挑战

对于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影响争论已久,技术进步带来工作岗位的消失和创造。劳动学界的传统观点是:蓝领工作有被自动化取代的风险,白领工作则暂无此忧。进入21 世纪,白领工作不能确保在未来能在技术变革面前受到保护。机器能力突飞猛进,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计算能力、数据处理能力、程序设计的改进。技术改变就业水平和结构有三个面向:首先,技术会取代大部分惯常性任务,但是不一定会取代人类所从事的所有工作;其次,技术使得基于非惯常性任务的职业更加宝贵;最后,技术降低了生产很多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这至少会提升一些行业中的雇工数量。欧盟与美国也在逐步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进行研究和发展,其中也关注人工智能与劳动就业问题。最后,从一般意义上提出了科技进步对雇佣法律与政策上的部分挑战。

报告人:何小勇(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兼职劳动的法理基础及其规制路径选择》

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兼职的限制,不仅与劳动力市场对人力资源的灵活化配置要求相悖,也难以从一仆不事二主的雇员忠诚理念,或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负担中得出具有信服力的解释。市场经济下,作为劳动力资源载体的劳动者应享有兼职的权利。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基于诚信原则而非基于主仆关系或隶属关系,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但该义务范围不宜扩张。兼职应以不过分减损劳动力,影响劳动者本职工作的完成为限。不当兼职的,不宜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对兼职单位予以追责。对不当兼职惩戒时,应酌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并遵循正当程序,以防权利滥用。竞业禁止的适用不宜扩大至普通劳动者,或将兼职视同竞业。劳动者兼职时,对用人单位、兼职单位应履行及时通知或告知义务。应将兼职形成的法律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并以部分工时立法改造现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作为规制兼职劳动的路径选择。

 

分论坛第三单元:解雇保护13:45-15:45)。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刘诚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安徽大学教授李坤刚担任总结评议人总结评议人。同济大学副教授王倩、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朱军、安徽理工大学副教授张家宇、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何平、扬州大学讲师毛景做主题报告,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熊晖、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郑爱青、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孟续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李娜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于汇、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李蔷提问。

报告人:王倩(同济大学副教授)《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3 项规定的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不应被解读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不管是基于劳动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本质来考察,还是从关系契约理论的角度来切入,对无过错解雇的限制尺度都应该适中。就解雇前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是拥有单方变更权,立法和司法明显存在冲突,制度安排过于刚性也易致劳动关系破裂,可以考虑设置类似“变更解雇”制度加以解决。经济性裁员与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往往在实践中被“化整为零”为后者,为了避免经济性裁员规制目的落空,可考虑采用“分离”或“整合”的解决路径。

报告人:朱军(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认定“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因素及规范构成》

我国法院在充实《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第2 项概括条款时,已独立发展和形成综合衡量个案中多重因素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主流裁判模式。但统一裁量理念的缺失使得法院对斟酌因素的范围、评价以及斟酌原则的把握尚欠准确,导致裁判不一。《劳动合同法》第1 条实则指明了解释适用的统一法理基础——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持续性和从属性的双重核心特征,可将“综合衡量模式”形塑为规范体系化的适用方案:斟酌因素的范围应限于涉及劳动合同利益的因素,即有关资方生产经营和相互信赖利益以及劳方岗位稳定利益的两大类因素;斟酌因素的评价应紧扣双重特征,重点考察各因素具体影响劳资各方合同利益的权重;斟酌因素时亦应遵循符合两大特征的“预测原则”和“利益权衡原则”。如此方能统一贯彻第39 条第2 项决定即时解雇正当性的立法价值,即经综合衡量,劳方违反规章制度如此严重以至于不可期待资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从而用工自主权高于劳动权。

报告人:张家宇(安徽理工大学副教授)《论解雇权的程序控制》

解雇程序对解雇权的控制具有重要影响和独特价值。我国司法机关对违反解雇程序的审查裁判标准不一,影响了解雇权程序控制的实效和法律的安定性。对解雇权应给予何种程度的程序控制,英国解雇程序司法审查的历史变迁对我国不无启示。我国司法机关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劳资权利平衡的原则,严格审查解雇程序,既要保障解雇程序公正,又要实现裁判结果公平。改革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完善违反解雇程序的法律责任,会使我国解雇权的程序控制更趋合理。

报告人:何  (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平台经济下的劳动解雇制度走向与应对》

劳动解雇保护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平台经济的发展面临新的背景,如何在新的时代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利,需要劳动解雇制度随着时代的背景进行不断的完善。对此,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域外的相关经验,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在平台经济的影响下需在劳动关系认定、解雇标准以及救济措施方面予以调整以适应现实的制度需求。

报告人:毛  (扬州大学讲师)《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的规范构造》

报复性解雇与一般违法解雇的特性差异显著,传统劳动法上的违法解雇救济程序不能有效地处理报复性解雇争议。针对报复性解雇,需要设计出一套特殊的救济程序性规则。对于个别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须采用司法救济程序,并排除协商、调解、仲裁程序的适用;对于集体劳动关系领域中报复性解雇争议,应当采用行政救济程序。可通过立法来优化现有违法解雇救济程序的功能,并将报复性解雇救济程序性规则有机地嵌入其中,以完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

 

分论坛第四单元:社会保险法13:45-15:45)。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林嘉主持,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张荣芳青海民族大学教授王立明担任总结评议人。辽宁大学教授王素芬、山西大学讲师曹克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胡川宁、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房海军、吉林大学副教授艾琳做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娄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范围、中南大学副教授刘冬梅、湖南大学助理教授金昱茜、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阳进行一对一与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国良、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苌雅洁提问。

报告人:王素芬(辽宁大学教授)《社会保险反欺诈举报人制度研究》

设置举报人制度以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社会保险反欺诈,能够及时发

现欺诈行为从而有效推进社会保险反欺诈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有

序。在我国当下立法对举报人制度设计并不周延的状况下,可借鉴美国医疗保

险反欺诈举报人制度的立法经验来完备我国这一制度:明晰社会保险反欺诈举

报人的主体资格、调整举报奖励机制并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唯此才能更好地

发挥举报人制度的价值功能。

报告人:曹克奇山西大学讲师)《社会保险法制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建国七十年,社会保险法构建了社会互助机制,通过覆盖全民的参保制度、三方负担的缴费制度、收支平衡的管理制度、保障基本的给付制度四个核心制度,有效的落实了宪法第45条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当前,社会保险面临着经济新常态、老龄少子化、科技革命兴起的冲击,给付范围扩大,筹资增长困难,收支平衡的社会互助机制受到挑战。新时代我国社会保险法应避免长期性的政府补贴,坚持收支平衡的社会互助机制,通过建立强制参加的参保制度、量能负担的缴费制度、全国统筹的管理制度、弹性灵活的给付制度,以实现持续发展。

报告人:胡川宁(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德国法定疾病保险主体的历史嬗变与反思》

历经两百二十多年,德国法定疾病保险主体从最初的私法社团,经私法社团法人和公法社团法人,最终定型为公法自治社团法人。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方面,人权保障要求,社会医疗保险主体应以被保险人和雇主的利益为依归,在处理疾病风险的分散上,相对于国家机关,享有优先性;另一方面,市民社会要求,社会医疗保险主体的决策机构应由被保险人和雇主选举产生,在财务和重大人事上,享有最终决定权,其组成成员应与国家文官体制保持距离。基于此,我国医保经办机构法人化改革应将公法自治社团法人作为方向。

报告人:房海军(湖北经济学院讲师)《基本养老金期待利益之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取得的养老金期待是应受法律保障之养老金利益。该利益之实质系被保险人业已取得的参与未来养老金分配的法律地位,被保险人期待之对象乃是未来可分配之养老保险待遇。我国现行规则下,被保险人因职业转变发生职域或地域流动时,只能转移或结算部分保费,客观上导致对应制度下参与养老金分配的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养老金期待利益之实质保障要求:对本国劳动者,在确认其与国家之间存在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制度分立、内涵整合的养老金期待利益合并规则;对外国劳动者,在对等原则下通过国家间的社会保险协定,写入待遇整合性条款,构建养老金的分别给付规则。

报告人:艾  (吉林大学副教授)《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余地——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的实证研究为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通过案例分析对这一条款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和分析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余地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

 

分论坛第五单元:老龄化的社会法应对等13:45-15:45)。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俊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智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曹燕担任总结评议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天玉、温州大学副教授刘芸、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李静做主题报告,阜阳师范大学教授吴万群、唐山师范学院副教授项贤国、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飞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金梦兰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楠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毅迪提问。

报告人: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传统与转型:如何为中国老人提供长期照护保障?》

在老龄化背景下,如何提供能负担、可持续的老年护理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化进程中,农民工离开乡村进入城市。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政府成为提供老年服务的法律主体,但是实践中的具体义务并不清晰。长期护理保险应该能够有效提供护理服务,在有些城市已经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未来我国护理服务的大量需求能够影响长期护理保险,政府的财政能力与家庭照顾老人的传统会使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带有中国特色。

报告人:刘  (温州大学副教授)《养老权社会风险的应对: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健全机制之探讨》

在养老权利的实现领域,具有明确性、普遍性的养老保障制度本身尚未完善,如多元多层次格局的培育不足、保费筹资机制的结构不合理、基金统筹层次的共济性不强、责任主体的义务分担不明确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已严重损害了人们的安全预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社会风险。为实现宏观经济调控、保障社会经济运行、完善民生重点工程,我国需要尽快做好养老保障制度的安排与改造。

报告人: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社会法视野下的残疾人保护》

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在立法、司法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权益保障。在立法保障中,《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制领域中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引领了其他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在司法保障中,公检法司部门将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与保障残疾人行使权利益融为一体,为残疾人权益的实现保驾护航。在社会保障中,我国为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和无障碍环境提供了规范性与强制性保障,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权利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分论坛第六单元:慈善法13:45-15:45)。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主持,由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朱志峰、江西财经大学教授杨德敏担任总结评议人,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李喜燕、湖北大学教授蔡科云、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吕鑫、长春理工大学副教授张凌竹、浙江工业大学讲师李德健做主题报告,温州大学教授王宗正、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马剑银、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李喜燕、湖北大学教授蔡科云、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吕鑫进行一对一与谈,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王娜、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李芳泽提问。

报告人:李喜燕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的思路转化与完善路径》

税收优惠被视为对于慈善捐赠个人或者企业给予物质利益回馈的一种主要途径。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应该在借鉴域外制度的基础上,转化税收优惠制度的思路,体现为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的结合、重点激励和无差别化激励的结合、间接激励和直接激励的结合、规范性和便捷性的结合,从而丰富税收优惠种类,新增无差别化激励方式、鼓励众筹奖励、强化非货币资产捐赠激励、简化税收激励流程。

报告人:蔡科云(湖北大学教授)《过程控制视野下社会组织募捐的慈善法塑造》

社会组织募捐的本质是基于公益慈善目的的组织募捐,其不同于求助式的个人募捐,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性募捐。我国社会组织向社会聚财的公益资金链制度系统,需以“公共性”“规范性”为宗旨。克服募捐组织权利异化、保证社会组织聚财治理公共精神的慈善法塑造,就是对募捐在组织中输入以及向社会输出的关键节点(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把控。组织正规性以及募捐在社会组织章程和机关决议中的输入,是社会组织募捐准入的基础,其解决的是募捐资格和资质问题。取得募捐证后,社会组织持续妥当募捐行为的塑造,还依赖于对募捐组织向社会输出环节“无方案不募捐”“封闭的募捐成员管理”“开放的募捐形式”“适当的商业合作”的过程控制。

报告人:吕鑫(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从公益信托到慈善信托:跨国移植及其本土建构》

如果说《信托法》在建构公益信托制度时明显移植了日本法上的相应制度,那么《慈善法》在建构慈善信托制度时则转而借鉴移植了英美法系的相应制度,并选择将慈善信托制度嫁接在公益信托制度之上,以期通过在资格认定、内部治理到外部监督三方面做出不同于后者的特殊规定来克服其所存在之弊端。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慈善信托在上述三方面的特殊规定本身即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我国慈善信托制度尚未完成本土(化)建构,其仍应在资格认定所采取的备案制之基础上,增加备案后的公益性审查;还应在内部治理改为采取以受托人为核心之基础上,完善受托人的法律义务;更应在外部监督改为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之基础上,提升民政部门的监督效能。

报告人:张凌竹(长春理工大学副教授)《我国公益创投法律制度的实现》

公益创投是投资者通过投资工具为公益创投主体提供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支持,以促进公益创投主体可持续独立发展,进而达到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需求。我国公益创投主要是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制运作方式而逐步发展起来。我们通过分析公益创投立法供给不足和政府购买公益创投的实践偏差,提出为其设定社会法的立法基础,并通过追寻管制与自治融合的价值选择,构建公益创投中的责任与风险共同体,加速公益创投主体多元化进程,完善公益创投的内在退出机制来重塑政府购买公益创投合同,促使公益创投实现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法制化。

报告人:李德健(浙江工业大学讲师)《英国慈善信托的中国继受:路径、困境与改革》

基于法系相同、文化相似,我国主要经由日本法来继受英国慈善信托制度。而日本法对英国慈善信托这种“慈善性+信义性+组织性”三位一体的制度构造多有改动,使得英国慈善信托的很多固有优势消弭殆尽。受此影响,我国当前慈善信托法制面临慈善概念界定不清、信义义务供给不足以及法律属性名不副实等几大困境。为此,应直面英国慈善信托的法理与制度,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重构本土化的法理基础与规制体系:在慈善性层面拓展慈善范围、优化公益标准、确保民间属性;在信义性层面明文规定义务基本类型、细化义务具体规则、确立志愿托管原则;在组织性层面明确慈善信托的非法人组织身份,区分设立行为与信托本身、明确内设机构权责、推行慈善组织一体化规则。

分论坛第七单元:劳动基准法16:00-18:00)。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董保华主持,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上海海事大学教授曹艳春担任总结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李俊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杨佩尧、长春工业大学教授杨华、福建农林大学教授胡玉浪、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博士研究生孙笑涵做主题报告,同济大学副教授王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飞、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杨敬之、河南工业大学教授姜振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张宇舟进行一对一与谈,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王一帆、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提问。

报告人:李俊杰(西南政法大学讲师)《工作时间规制的法政策论》

回顾工作时间规制的历史,政策目标经历了确保劳动力需求”—“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尊严”—“体面工作时间的变迁历程;政策手段则在从设定最短工作时间转变为限定最长工作时间之后趋于精细化、体系化,工作时间组织安排的弹性化逐渐成为政策重心;工时规制的三种典型制度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局限。以此为参照,我国现行工时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政策目标过于强调保护劳动者、政策手段过于粗疏和刚性、制度模式过于倚重国家统合。立足国情,我国未来的工时制度在目标上应当转向体面工作时间,在具体政策层面应当在继续坚持每日8 小时、每周40 小时的工时基准的基础上推进工时政策的精细化并进一步完善弹性工时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应当引入三方协商机制。

报告人:杨佩尧(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二维视角下的待命时间:概念、性质及其对价

待命时间是工时制度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对待命时间的概念、性质及其对价进行深入研究。

报告人:杨  (长春工业大学教授)《我国提前退休制度的历史演变——基于文本分析的框架》

我国提前退休制度的核心框架形成于退休制度创建、调整到重建的发展历程中,具有男女有别、身份双轨、适用对象狭窄的特点。我国改革历程中提前退休制度的政策演变主要体现为控制因子女招工引发的提前退休、控制提前退休滥用背景下退养制度的创新、提前退休在人员分流与安置中的政策助力与滥用控制等方面;而我国当前提前退休的制度核心在工人群体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干部群体为公务员提前退休与干部提前退休并存。

报告人:胡玉浪(福建农林大学教授)《劳工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预告解雇期间届满之日能够立即投入新的工作,通过立法设置谋职假制度确有必要。那么,法律规定谋职假的法理基础何在?谋职假制度如何实施和适用?谋职假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如何解决?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劳动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学说上亦缺乏必要的讨论。本文主要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劳动立法和学说为基础,对谋职假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有助于我国谋职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报告人:孙笑涵(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博士研究生)《浅析美国劳动基准法》

《公平劳动基准法(1938)》是由国会在经济大萧条的时期出台的一部法律。该法案为刺激受到重创的经济,规定了最低工资下限和每周工作时间上限,实现了政府对全国劳动力的雇佣工资和工时的控制。随后《公平基准法》的几次修改目的在于延伸该法案的适用范围于整个经济体中,像其他社会法一样符合宪法的贸易条款”。

 

分论坛第八单元:促进就业法16:00-18:00)。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主持,由北京化工大学教授薛长礼、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陆敬波担任总结评议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李干、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李文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太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魏倩、福建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王铀镱做主题报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高战胜、海南大学副教授伍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罗凯天、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李磊、北京外国语大学闫冬副教授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周圆、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栋提问。

报告人: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劳动关系治理的变革之道——基于“增量”与“存量”的二重视角》

在修改《劳动合同法》暂缓、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蓬勃展的背景下,法部与司法机关从增量存量两条路增加劳动力市的灵活性。增量存量并行的整思路,实现了增加劳动力市灵活性的目,但也促成了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就。就了制度与现实的碰撞,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暗含多弊端与风险,解决上述问题需从劳动关系做减法、非劳动关系做加法、非劳动关系三个方向同时发力。

报告人:李文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我国小微企业劳动合同法豁免略论》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10 年以来,小微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提出了诸多挑战,该现象在当前我国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表现突出。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社会保险缴纳、就业歧视等方面,劳动合同法应当结合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做出调整,在一些具体条款上适用“豁免”规则。该豁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法对小微企业的豁免,仅仅是在形式上、程序上的豁免,而非实质意义上的豁免。该豁免应以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价值底线,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发挥替代作用以及国家对小微企业负担更多的责任、投入更多的经济支持为前提。在豁免的同时,应当设置和安排防止豁免的滥用的具体规则,以防止豁免的规则成为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通道。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和灵活多样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劳动合同法需要划定劳动者权益的底线,与民法、商法等构成良性互动的法律运作体系,共同实现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报告人:太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中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权利失衡与多层治理》

海外劳工权益是各国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中国海外劳工进行历史与现实维度的考察来剖析中国海外劳工的特质与现状,指出中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的实践困境在于权利失衡,其表现样态为应然权利不明晰、法定权利缺失、实然权利虚化,认识到科技革命、国际贸易体系变革对海外劳工权益保护带来影响,并应将其置于全球治理的框架下,从国家治理、公司治理入手探索多层治理模式,是解决当下海外劳工权利失衡的规范化治理路径。

报告人:魏倩(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日美贸易摩擦中的社会法应对:历史回溯与反思》

在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充满变化的今天,中国要如何应对变局而涅槃重生,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命运的生死大计。在2019 年结束的两会中,我国政府提出就业为民生之先,也体现了国家对中美贸易摩擦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前瞻布局。而二十年多前,日美贸易摩擦曾轰动世界。日本在贸易摩擦的经济调整中,始终将劳动力市场调控置于重心之上,并为后来的经济回暖积蓄了劳动和消费的内生力量。据此,本文针对日美贸易摩擦高峰期(1980 年代-1990 年代),观察这一时期日本社会法的立法调整,特别是如何在经济慢发展期间,回调旧有劳动关系上的弊端,并改善和发展与其社会人口结构相匹配的劳动关系政策。在当时“保就业”的政策目标下,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关系的规制缓和,通过增加非正规就业和放松正规就业的解雇保护,促进劳动市场灵活性;而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关系规制的强化,促进就业平等和限制劳动时间上限,配合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的政府支援,以提升国民劳动生产率。上述日美贸易摩擦期间的劳动政策,大部分延续到现今的“一亿人总活跃”安倍政策中,日本继续通过社会法的再补完,以应对新经济时代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报告人:王铀镱(福建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劳动性别分工视野下的家庭友好型就业机制构建》

家庭福利政策对女性就业是否有积极影响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对女性的劳动性别分工的定位。比较不同性别角色定位下的家庭福利政策模式,可发现不同模式下具体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差异。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可参考其中有利于促进两性平衡工作-家庭的福利措施,消除传统劳动性别分工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构建中国家庭友好型就业机制。

 

分论坛第九单元: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与职场性骚扰16:00-18:00)。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俊禄主持,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田思路、武汉大学教授喻术红担任总结评议人,北京邮电大学讲师雷杰淇、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李海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张夏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周宝妹、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慧做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郑爱青、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满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家桔进行一对一与谈,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程凌、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黎婉婧提问。

报告人:雷杰淇(北京邮电大学讲师)《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以职场性骚扰为例》

与福利型社会发展相伴,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保障需求将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既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物质性需求,也包括精神和心理健康等精神性需求。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是具有鲜明时代气息的研究课题,以职场性骚扰为代表的侵害劳动者精神法益的行为将成为未来法律规范的重点规制对象。

报告人:李海明(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职业所致精神障碍的工伤认定》

职业精神障碍患者无法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的案例早已屡见不鲜。通过对与职业精神障碍相关的司法案例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可见职业所致精神障碍可分为致纯粹精神障碍、工伤伴发精神障碍、以及致精神障碍而引发心脑等疾病三种类型,其中任何一种类型都很难最终认定为工伤。比较域外体例可见职业所致精神障碍的工伤认定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事故伤害认定模式,一种是心理压力事件列举与评估模式。我国现有制度仍是以扩张解释来应对日益严重的职业精神障碍问题,将来应通过专门立法来单独规定职业所致精神障碍的工伤认定,在区分纯粹精神障碍和伴发精神障碍的基础上,形成详细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报告人:张夏子(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论职场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个体侵权抑或就业性别歧视》

职场性骚扰中雇主责任制度的构建取决于对职场性骚扰本质的理解及相应规制模式的选择。个体侵权模式预设了职场性骚扰源于直接行为人的恶意动机,雇主扮演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角色。该模式忽视了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维度,无法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而其侵权逻辑理论上的局限也使雇主责任追究遭遇困境。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模式预设了职场性骚扰根源于社会性别的结构性不平等,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反就业歧视理论下雇主应对职场性骚扰承担直接责任,但美国司法实践也难以摆脱个体侵权模式的影响。我国构建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制度应以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为基础,在强调性骚扰对受害人之人格权侵犯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充分融入社会性别视角的考虑,并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性别观念发展程度设置雇主责任的具体标准。

报告人:周宝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的劳动法发展——以<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公约>为例》

国际劳工组织于2019年6月10号通过第190号公约《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该公约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一个没有暴力和骚扰的劳动世界,承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会构成侵犯人权。我国劳动法应当建立相关制度,消除暴力和骚扰。

报告人:朱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一则案例看劳动者隐私权保护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的冲突》

在劳动关系中涉及的隐私还很多,手机通讯隐私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还有电子邮件的监控、工作场所的监控、个人的健康信息、个人的基本信息等等都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在信息传播极其发达的今天,既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权,又要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如何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的经营管理权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分论坛第十单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劳务派遣16:00-18:00)。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主持,由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深圳大学教授翟玉娟担任总结评议人,安徽工程大学讲师鲍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杨浩楠、西华大学副教授王黎黎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赵新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孟高飞做主题报告,清华大学博士后陈靖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尚春霞、南京审计大学讲师漆鲜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金英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丁皖婧进行一对一与谈,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汪银涛、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帛霖提问。

报告人:鲍雨(安徽工程大学讲师)《关联用工语境下多边劳动关系认定的制度困境及法律选择》

关联用工引发劳动关系由劳务给付和工资支付双务对价关系向多边供需结构关系转变,一个劳动者面对复数用人单位企业。工资、工时和工作地点等劳动关系主要内容发生变化,劳动者从属性不明确。劳动关系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变化带来传统从属性标准的适用困境,应借鉴 “企业主体说”并考量关联用工事实,实质分析劳动关系的关联情况及集合程度补充从属性标准的适用以建构出多边劳动关系的认定路径。

报告人:杨浩楠(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破解我国集体协商困境的劳动法应对》

劳动者缺乏凝聚力是我国集体协商失灵的根本原因。在现行工会体制下强化劳动者的凝聚力是劳动法破解我国集体协商困境的理性思路。美国“小而精”集体协商模式的优势在于基于利益共同体标准划分合理协商单元,确保协商单元中的雇员构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并形成必要的凝聚力。我国“大而全”的集体协商模式不区分岗位分类、工作职责、技术职能、管理模式、劳动条件和待遇以及雇员间交流频率的差异,笼统地代表雇主的全体雇员进行协商,致使雇员间个体差异较大,难以构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不具备被工会有效代表所需之凝聚力。基于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经验,破解我国集体协商困境的具体对策为:以利益共同体为基础划分协商小组分别进行集体协商;在部分民生行业中对协商小组的划分进行行政指导;在县级以下区域强化全行业集体协商。

报告人:王黎黎(西华大学副教授)《共建共治共享:集体协商实证研究(2014-2018)——以四川省集体合同签订中的集体协商为例》

2014-2018 年四川省集体合同签订中集体协商可分为基于民主管理的集体协商和基于非民主管理的集体协商两种类型,具有政府有限干预、企业占据主导、职工尽力争取、地方总工会全力促进的特点。与2010-2013 年相比,集体协商实践展现出政府过程干预的减少和目标主导的突出,地方总工会协调角色的增强,职工方与企业方自我治理的完善。集体协商从“统合协作”过渡到“共建共治共享”。

报告人:赵新龙(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法律问题之完善》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同工不同酬现象日益严重,遏制这种歧视派遣工、侵犯劳动者平等权做法的社会呼声也日益强烈,对同工同酬的法律问题进行完善是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均有对同工同酬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缺乏细化的标准和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基于此,可以在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细化法律规定入手对同工同酬进行完善。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从“同工”和“同酬”的具体内容来明确同工同酬的界定标准、增加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审查的监督机制以及从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两方面完善对同工同酬的法律救济

报告人:孟高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派遣用工下雇主内外责任统一承担体系的构建

《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对劳务派遣用工下雇主承担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对外责任)与雇员自身遭致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对内责任),设置不同的归责基础与承担规则,即对外责任因控制力因素归责而由用工单位承担,对内责任因合意因素归责而由派遣单位承担,引致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与失衡。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二审稿)第967 条第二款延续了上述错误。派遣用工下雇主对外、对内责任的区分承担割裂了劳动关系的合意与从属属性,分离了劳动关系雇佣与使用内容,应予批判和重构。从派遣用工、连带责任的内在机理和适用连带责任的外在效果看,雇主内外责任统一连带承担具有正当基础。具体可设计为:对外、对内责任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外部,均连带承担;在两个主体内部,均按约分摊。

 

分论坛第十一单元:劳动仲裁审判16:00-18:00)。本单元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教授郑尚元主持,华东理工大学教授刘金祥、河北工业大学教授李培智担任总结评议人,南京审计大学讲师李亘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周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珠同温州大学副教授周湖勇、温州大学讲师柯宇航做主题报告,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朱军、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冬梅、福州大学副教授陈胜、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讲师王茜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讲师王丹丹进行一对一与谈,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刘舸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柳翠提问。

报告人:李  (南京审计大学讲师)《论劳动规章司法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分析》

司法机关合理性审查乃当下劳动法制发展之必要保障,司法机关应借鉴英美判例法传统之优秀经验,于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归纳劳动规章合理性判断之经验,为立法、学界以及劳资双方参考适用。司法合理性审查仅仅是保障劳动规章合理性之外部辅助性措施。要想真正实现劳动规章中劳资利益之衡平,其根本性措施乃从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系统设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意思参与权利,将劳动规章在集体合同之外真正打造为劳资集体意思协商之产物,方才是我国未来劳动规章制度发展之方向  

报告人:周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减损”的劳动权利:以G区劳动执行案件为样本的实证研究

关注劳动者权利在强制执行阶段的保障情况既是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逻辑的必然要求。以一个都会区法院执行改革以来劳动执行案件的实证研究显示,进入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权利减损的状况较为严峻。统计检验表明,内外因素共同影响了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我国劳动执行案件执行效果呈现出明显用人单位“分层化”现状、 “强法院弱仲裁”的权利保障分野以及“冷法律热政治”的裁执衔接运行特征。因内部因素对劳动执行效果的影响明显高于外部因素,未来应当足够重视内部因素视角的改革,辅之以外部因素的改善,内外发力共同提高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水平。

报告人:邵珠同(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教义学视角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

基于现行规范检视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既是修订劳动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破解裁判困境的重要出路。首先,由概念到类型,将高级管理人员作类型化分析,明确身份认定所依据的要素及其重要次序。其次,由身份到行为,从微观层面分析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回归行为的过错要素、诚信要素和合意要素,以矫正利益关系。最后,由单一到多元,关注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事物的客观本质以及法秩序的统一性。法教义学在劳动法领域的运用,必将助益于劳动法解释论的实践,进而推动劳动法立法论的发展,最终增强劳动法的体系性和融贯性。 

报告人:周湖勇(温州大学副教授)《人工智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应用分析》

人工智能可以广泛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领域,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便于实现知识图谱的构建,同时智能化契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简便、快捷的本质特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智能化应以仲裁业务为中心,突出仲裁服务的便捷化、业务判断的智能化、数据流转的自动化、数据业务的融合化和仲裁管理的科学化。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智能化不仅存在技术障碍,还存在当事人参差不齐以及高度非结构化证据材料等因素,影响智能化的实现及其程度。

报告人:柯宇航(温州大学讲师)《试析人工智能在劳动仲裁中的应用前景——以智慧法院建设实践为借鉴》

智慧法院建设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体现,目前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劳动仲裁与司法审判在形式和本质上的类似性为人工智能在劳动仲裁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可能,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又恰能为智慧仲裁院提供良好的经验借鉴,因此人工智能在劳动仲裁中的应用前景广阔;但智能司法发展的伦理和技术限度同样也将考验智能仲裁,此外,由于劳动仲裁实践中存在着的裁审衔接问题以及仲裁文书数据样本不良等问题,智慧仲裁庭建设也将面临自身的诸多挑战。

 

分论坛第十二单元:社会救助法16:00-18:00)。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冉昊、辽宁大学教授王素芬担任总结评议人,福建工程学院讲师韩荣和、西北政法大学讲师张妤婕、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高瑾、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朱颖鑫做主题报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陈成、中南大学副教授刘冬梅、东北农业大学副教授聂婴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刘亚男进行一对一与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张韵、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王一帆提问。

报告人:韩荣和(福建工程学院讲师)《我国社会救助的权利立法》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进入了关键时期,理应释明立法理念与进路等基本问题。在“人本主义”思想的指引下,社会救助制度应当以“贫弱者”为中心,社会救助立法应确立权利立法的理念。权利立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社会救助权的实现。综合权利立法的主观与客观要素,社会救助的权利立法应当塑造社会救助权利观和优化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条件,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进程。

报告人:张妤婕(西北政法大学讲师))《以发展为导向的社会救助立法理念》

随着再收入分配领域改革的深入和民生法治建设的进步,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导向的救助立法日显重要。通过对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价值功能及社会救助立法发展趋势的考察,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应确立以发展为导向的社会救助立法理念,这一理念强调在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质量的同时,强调救助对象能力建设的内容,帮助受助者跳出福利陷阱,并减少福利依赖现象的出现,最终实现社会救助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社会救助立法应定位于托底保护与社会风险的防控,并通过救助给付请求权的确认实现社会救助立法规范价值;同时,确立消除排斥、助人自助的立法宗旨,在立法内容设计方面坚持多元救助的取向。

报告人:高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反思与优化》

我国城乡低保制度是城乡贫困人群获得基本生活救助的重要制度依据。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双轨并行的低保制度体系,但制度分割给制度的公平有效实施造成障碍,加之制度规范效力层次低下,内容设计简单、模糊等问题,阻碍了低保制度的有效运行与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立城乡一体化低保制度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低保“双轨”转“单轨”成为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报告人:朱颖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化意义——司法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统一立法的合理性分析》

司法救助制度在社会救济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该项制度实施并未达最大功效,规范化适用价值不高,仅由司法机关依被动申请实施。应将该制度规范化地纳入社会救助的统一立法范畴中。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属性系社会法,应当纳入普通社会救助制度统筹立法规范,其发生要件与普通社会救助制度本质相同,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规律,申请及发放程序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并行,资金来源也应当由政府财政统筹规划管理。

 

主题学术报告

27日上午第一个环节,本次年会的主题学术报告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学术讲堂举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研究员主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肖竹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曹燕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战东升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沈建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凌云副教授,分别以再论劳动关系从属性“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制:潮流、前景与问题”“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及劳动法的回应”“劳动争议仲裁的存在基础、定性与裁审关系”‘社保税征’背景下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研究”为题做了精彩的主题报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从产业雇佣关系、节与假结合、人工智能等方面对主题报告做了精准评议,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张荣芳教授从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性、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的法律性质等视角对主题报告做精准评议。

主题报告人: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再论劳动关系从属性》

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是劳动法产生、发展、适用之原点性问题。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体系化研究不可逾越。“从属性®不平等性®矫正自由®劳动法的干预与调整”这一基本逻辑产生于典型工业时代阶层化的组织与规训式的管理模式,传统劳动法也与该时代工厂的泰勒式管理且强调纪律为生产力之本的组织文化相匹配。但事实上,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和雇员对雇主的“从属性”,与其说是雇佣关系的特征,倒不如说是雇佣关系的后果。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控制劳动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可以为“从属性”之所以成为雇佣关系认定标准及其制度展开的判断标准与起点提供解释。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体系化展开以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为制度构成。人格从属性的各构成要素均根源于对初始状态雇佣(劳动)关系的描述与总结,也成为目前判定规则的核心要素。基于雇主视角,人格从属性意味着雇主等级权力下的指挥权、监督权与惩戒权;基于雇员视角,体现为劳务给付的亲自履行性、专属性与利他性。经济从属性与人格从属性历经从重合到分离的演化过程,学理上对“经济从属性”具体涵义的理解包括经济资源上的依赖性、雇员无需承担经营风险、经济来源上的依赖性以及经济地位上的弱势性,不同理解下之经济从属性在雇佣(劳动)关系认定中发挥的作用需要逐一具体分析。组织从属性在雇佣(劳动)关系的认定中拥有独立的价值,是雇佣与其他类型劳务给付的重要区分点,是专业、技术人士人格从属性认定势弱的重要补充。而雇佣(劳动)关系中仍有部分判断要素在实践适用上的作用与权重存在争议,既有因新业态用工方兴未艾、观察尚浅而导致的认识差异原因,亦有雇佣(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研究仍然有限、解释力不够的原因,这是未来研究仍需随实践发展而不断努力的方向。

主题报告人:曹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制:潮流、前景与问题》

以劳动政策与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为视角,首先解读我国劳动政策对年休假法律规制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以准确定位我国年休假法律规制的方向。通过树立全球视角,了解全球趋势,梳理比较国际相关立法资料,发掘保障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各种制度工具,寻找制度共识为我国改革提供借鉴,并重新审视我国年休假制度与实现我国劳工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程度,提出妥当处理年休假制度本土化问题的规范设计路径。

主题报告人:战东升(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及劳动法的回应》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将代替越来越多的既有工作岗位,也将创造出新的工作岗位,并因此可能带来“就业极化”现象。人工智能在就业方面的影响还将对劳动法的部分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在弱人工智能阶段,对于企业因引入人工智能而解雇劳动者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在职业培训制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被人工智能代替劳动者的再培训以及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劳动法保障。在强人工智能阶段,存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但是否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还需视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情况而定。即便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它也永远无法享有作为法律目的而存在的人类的某些特有的权利。

主题报告人: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劳动争议仲裁的存在基础、定性与裁审关系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存在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有国际比较的经验作支撑,现有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的实效进一步保障着它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以及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建立在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上。这种仲裁体制名为仲裁,但与传统民商事仲裁有着根本区别,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强制性纠纷解决机制,其准司法性的内涵是指它符合传统司法的基本特征,但裁决结果又不具备传统司法的完全终局性,裁决过程缺乏传统司法的完全强制性。劳动争议仲裁在结构上与司法机关的部分同质,决定了其在机能上与司法机关的部分重合,理顺二者关系是保障二者并存正当性的关键。在不同历史阶段,仲裁和诉讼并存的机理并不相同,过滤、保障、间接监督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的深层内涵。在当下,理顺裁审关系应做好裁审衔接,而在未来应在仲裁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基础上实现仲裁和诉讼的合一。

主题报告人:李凌云(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社保税征”背景下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研究》

我国将全面建立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存在的各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将依法受到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税务部门应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不应无限期追缴,应设定两年的时效以及两年的最长追缴期限。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颁奖典礼

27日上午第二个环节,本次年会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颁奖典礼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学术讲堂举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主持。首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介绍了青年优秀论文的评审情况并宣读了获奖结果,申请评奖的46篇青年学者论文经过匿名的初评和复评两轮评审后,最后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终评出14篇获奖论文。随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张鸣起会长为一等奖获得者颁发了获奖证书,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林嘉教授共同为二等奖获得者颁发了获奖证书,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董保华教授等共同为三等奖获得者颁发了获奖证书。最后,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获得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帛霖同学发表了获奖感言。

 

闭幕式

27日上午第三个环节,本次年会的闭幕式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学术讲堂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于飞教授主持。首先,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做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叶静漪教授从学会的年检工作、党建工作、中国法学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类社会法学学术研讨会、2019年年会的筹备、研究会的官方网站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作了非常详尽细致的报告。其次,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科学术带头人赵红梅教授代表本届年会承办方致辞,她表示:由衷感谢研究会各位领导和社会法同仁对法大社会法学科师资团队给予的支持和信任,将承办社会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盛会的任务交给我们完成,就像马怀德校长在开幕式上所说,给了我们历练学科队伍、向全国社会法同仁学习的大好机会。一年来,我们一直秉持对承办年会的敬畏、感恩之心,竭尽全力、一步一个脚印地落实当初承办年会时作出的承诺。赵红梅教授对为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起了决定作用的研究会领导和社会法同仁、法大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民商经济法学院及各位院领导、法大社会法学科各位师生,一一表示了衷心的感谢。随后,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的承办方代表——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白小平教授致辞,他承诺一定积极筹备、多方沟通,在研究会的指导下,不辱使命,全力以赴办好2020年年会。再后,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对本次年会做总结致辞。王全兴教授从年会主题、基础理论、制度研讨等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本次年会研讨的内容和形式的创新价值,他认为:本次年会紧紧围绕新时代民生保障和社会法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有广度、有深度的充分研讨,富有创新价值的研讨给与会者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永久记忆。最后,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张鸣起会长郑重宣布: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已经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现在闭幕!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成功举办,两百多位学者、实务专家齐聚中国政法大学,回顾中国社会法学研究取得的巨大成就,探索新时代民生保障与社会法的发展大计。本次年会搭建了学术交流平台,扶持了青年学者,创新了研讨交流形式,深化了社会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法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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