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暨西南政法大学“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圆满召开

日期:2021-06-15 11:30:15

“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暨西南政法大学“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圆满召开

西政社会法大讲堂 | 马长山教授:数字法治命题的挖掘与提炼

(2021年5月17日晚)

 

经过三个月的紧张筹备,“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暨西南政法大学“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于2021年5月17至22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正式召开。“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以六场专题讲座和一场研讨会的形式连续展开,此次活动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社会法学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活动得到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的宝贵指导和学校科研部门的鼎力支持。校外、校内一百余位专家学者及研究生、本科生参加了此次系列活动。

图片 65.png 

 

2021年5月17日晚,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以“数字法治命题的挖掘与提炼”为题开启了本次系列活动的首场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社会法学科带头人胡大武教授主持,并由胡元聪教授、李雄教授、左菁副教授、战东升副教授以及徐志强博士作为嘉宾。

讲座过程中,马长山教授围绕着“思想史的学术创新”、“‘数字法治’命题的理论探索”以及“学术研究的现实路径”三个方面阐释了他对数字法治的理解。马老师指出,人之所以成为人,是以思想和创新为标志的,而学术的本质也是创新,既有开拓性的创新也有颠覆性的创新。在求知的道路上,新的理论可以被创设,旧的理论也可能被颠覆。置身当下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中,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作为人类第三次革命的信息革命正在悄然发生,以往的一切也在经历全新的改变,这不啻于一场“上帝再造”。在数字时代中,长、宽、高、时间等传统物理要素被打乱,而这也导致了三大后果:一是数字和物理的双重时空融为一体;二是人被赋予了双重属性,既有生物性也有数字性;三是人机协同成为了趋势,社会行为不再单纯是人的行为,而是由人机共同完成的。面对新常态的冲击,肩负调整社会关系职责的法学领域也应当正视时代和学科的变革,用创新的思维突破传统的认知,结合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我们既要审慎分析“类现象”背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而浅尝辄止,也要从“问题”背后提炼出“数字政府”、“数字公民”、“数字人权”和“数字正义”等核心命题,最终形成对“数字法治”的探索路径。在此过程中,亦需要我们运用发散性思维、逆向性思维、体系性思维来激发创造力,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寻求质疑,反复验证。

在探讨数字法治命题的同时,马老师还对后来学者的学术研究的现实路径提出了恳切的建议:一方面激励我们大量阅读,形成知识储备,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重视下沉一线,发现问题,最终形成在学习中提高效率,持之以恒;在工作中增进交流,加强对话;在生活中一张一弛,保持健康的良性求知状态。

讲座进行的过程中,到场嘉宾与参会同学也积极就“数字法治命题的挖掘与提炼”与马老师展开了交流。胡元聪教授和左菁副教授表达了对马长山教授深耕人工智能领域,为法学学术领域的研究带来思想火花的敬意,并分享了各自最新的研究成果;李雄教授对数字法治命题从何而来,数字法治命题究竟是什么向马老师提出了追问;战东升副教授与马长山教授就数字理论技术和应用情况的中外差异进行了深入探讨;徐志强博士与马长山教授就数字时代劳动者保护命题如何具象化、数字时代劳动用工治理如何在特殊的“劳工政治”背景下实现包容性、共享性治理作了互动。此外,马长山教授还就参会同学提出的“数字司法改革在全国推进中遇到哪些困难”、“数字法治概念是否被过度拔高”、“数字人权究竟是权利还是权益”以及“在数字时代下是否需要对传统正义概念进行重新解构”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最终,马长山教授主讲的“数字法治命题的挖掘与提炼”主题讲座在大家的热烈讨论和掌声中结束,与会人员对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表达了对马老师讲座深刻启迪的由衷感谢。

图片 66.png 

 

在讲座之前,马教授还与我校经济法学院社会法学科老师就论文写作、投稿事项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由胡大武教授主持,卢代富教授、胡元聪教授、张波副教授、熊晖副教授、战东升副教授、左菁副教授、李俊杰博士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了座谈会。

   在会上,马老师简单介绍了当前法学刊物种类及征稿、投稿方式。针对当前老师、学生投稿问题,马教授就以下四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作者与编辑之间的交流匮乏,造成编辑无稿可用、作者无处可发的境地。第二,在文章与刊物类型相近的情况下,如何更得编辑青睐。第三,投稿前应当与他人交流,反复修改原稿。第四,适当地针对期刊缺失的主题进行投稿。马教授指出,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写作时都应当关注包括数字法治、区块链等在内的热点问题。此后,马教授与社会法学科各位老师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展开了交流。战东升副教授、左菁副教授、胡元聪教授、张波副教授、李俊杰博士先后向马教授请教论文写作及投稿方面的问题。在座谈会的最后,卢代富教授发表讲话,表达了对马教授的感谢。

图片 67.png 

 

文字:朱俣熹、陈鐯林

摄影:鲁慧敏

 

 

西政社会法大讲堂 | 刘俊教授:社会法理念与研究方法——社会法研究感悟

(5月18日晚)

2021年5月18日晚,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教授以“社会法理念与研究方法——社会法研究感悟”为题进行了本次“西政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的第二场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李雄教授主持,社会法学科胡大武教授、熊晖副教授、李满奎副教授、左菁副教授、战东升副教授、胡川宁副教授以及徐志强博士、李俊杰博士作为嘉宾参加了讲座。

图片 68.png 

 

讲座过程中,刘俊教授围绕着“知识结构的搭建”、“法律制度的历史梳理”、“学术研究的感性认识”以及“研读法条式的研究方法”四个侧面阐述了他在社会法研究过程中的体会和感悟。刘俊教授提到,在其参与了众多高校教学评估后,他深觉法学学科独特的逻辑思维方式使得法学学科的课程设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逻辑性,同时也产生了学术视角上的局限性,而学科之间合理的知识结构对于学者把握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和运用交叉学习的眼光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学术研究中,想要得出具有真知灼见的、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就需要对该观点背后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系统且准确的梳理与把握,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与现实社会都是高度契合的,当深入挖掘一个法律制度后,就会发现其历史演变过程中的改变和创新都与当时的制度紧密相关。刘俊教授还提到,优秀的学术研究主要不是凭借学者的聪明才智,而是靠学者知识的积淀以及对于学术研究感性认识的丰富程度。从上述基础出发,在现实中去发现问题然后进行理论研究,最终做到用理论研究去解决现实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学术研究就是有价值的。另外,在学术研究的方法方面,刘俊教授指出“研读法条式”的方法表面上“笨”且枯燥,但是在研读的过程中会不知不觉的积累很多理论知识,最终产生思想的火花,挖掘出学术“金矿”。

在探讨社会法学研究感悟的同时,刘老师还给后来学者指出要想写出一篇好的学术性文章,除了“原创性,”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论文写作的学术规范;二是学术研究分析论证过程中文字的运用。他特别强调,要做到上述第二点需要深厚的文字功底与知识体系,而唯一的方法就是多写从而磨炼言语表达。

讲座互动环节,熊晖副教授提醒同学们在社会法学习过程中,面对学说纷呈的时代做学术研究,需要谨慎辨别学说的“真假”,取其精华为己所用。胡大武教授强调要注重文献的基础阅读和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把握,同时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此外,刘俊教授还就参会同学们对“研读法条式学术研究方法”、“从练笔和选题角度如何锻炼学术能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答。

作为刘俊教授在西政退休前上的最后一堂“正式课”,学科老师们诚挚表达了对刘老师为学科建立和发展所作重大贡献的深切敬意和由衷感谢,期望刘老师在新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关心和支持学科的建设工作。

最终,刘俊教授主讲的“社会法理念与研究方法——社会法研究感悟”主题讲座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结束,与会老师和同学们对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

图片 69.png 

(社会法学科老师和研究生集体合影)

文  字:刘久愈

摄  影:鲁慧敏

 

 

西政社会法大讲堂 | 郑尚元教授:社会补偿法制之构建

(2021年5月19日晚)

 

2021年5月19日晚,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教授以“社会补偿法制之构建”为主题展开了“西政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的第三场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科硕士生导师熊晖副教授主持,胡大武教授、张艳副教授、左菁副教授、李满奎副教授、战东升副教授、胡川宁副教授、徐志强博士、李俊杰博士作为嘉宾参加了讲座。

图片 70.png 

在本次讲座中,郑尚元教授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一、社会补偿的概念、制度价值、社会补偿法界定;二、社会补偿法的分类与体系、社会补偿与损失补偿及国家赔偿关系;三、犯罪受害人补偿、药害及传染病补偿、特别牺牲补偿、农民失地补偿的具体分析。郑教授从社会连带理念出发,论述了社会补偿制度的起源、概念、特征,指出社会补偿制度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支,是社会保险法制、社会救助法制和社会促进法制之外的新生事物。它所包含的补偿对象范围虽小,但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是巨大的。社会补偿制度是以受害人为本位创建的法律制度,是弥补其他法律漏洞、空白之选项。郑教授系统地分析了社会补偿制度与社会救助、损害补偿和国家赔偿之间的关系,突出社会补偿制度与民法、商法等其他法律中相似制度的差异及单独设置的价值。针对社会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和标准问题,郑教授指出,社会补偿制度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补偿标准是统一的,且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请。针对社会补偿制度的补偿金来源问题,郑教授表示,社会补偿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的制度,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是不足以支撑的,因此,社会补偿金的收入主要依靠基金来支撑,同时辅以其他来源的费用。其后,郑教授讲述了社会补偿法的一般分类,并指出对不同类别之社会补偿应当分别由不同的社会补偿机构予以相应的给付,因而,其法律制度构建须分门别类,形成相应体系。此外,郑教授还联系实际案例,对犯罪受害人补偿、药害及传染病补偿、特别牺牲补偿、农民失地补偿中的法律逻辑和制度诉求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中,郑教授着重分析了受害人补偿制度和农民失地补偿制度。他认为,受害人补偿社会补偿制度中需求比较迫切的一项,而农民失地补偿事关民众生活,应当着重从生存权保障的角度来进行构建。最后,郑教授也强调,社会补偿制度的构建也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循环渐进地推进。

主讲人演讲结束后,到场嘉宾与参会同学也就本命题与郑教授做了互动交流,李满奎副教授就“社会补偿机制能否将尘肺病受害者囊括其中”以及“‘社会补偿机制’是否是一个理想化的提法”向郑教授提问;战东升副教授就“社会补偿法应当以何种形式立法”,以及“在出现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背景下,国家采取的封城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民众能否申请社会补偿”两个问题与郑教授展开了讨论。此外,郑教授还就学生提出的“社会补偿仅针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这一范围是否过于局限”、“日本的产业医生制度能否引入我国”、“社会补偿法如何平衡企业与劳动者权益”、“社会补偿制度属于人权中的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社会补偿基金如何实现可持续性”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与会人员学术探讨的热情无限,最后,郑尚元教授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结束了“社会补偿法制之构建”主题讲座,并勉励参会同学们多研习相关问题,提高自身学术水平。

图片 71.png 

文字:陈鐯林

摄影:鲁慧敏

 

西政社会法大讲堂|常凯教授: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及其规制

(5月20日晚)

 

2021年5月2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以“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及其规制”为主题展开了“西政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的第四场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曹大友教授主持,商学院李苑凌副教授、李雨洁副教授、戴中亮副教授以及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李雄教授、熊晖副教授、战东升副教授、胡川宁副教授以及徐志强博士作为嘉宾出席了本次讲座。

图片 72.png 

(常凯教授)

讲座伊始,常凯教授提出“平台经济中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又应当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去规制”三个问题,并围绕着这三个问题展开了详细论述。常凯教授从平台经济的概念与分类出发,通过比较其与传统经济的差别,抛出了既具法律性又具社会性的问题:平台经济的运作之中存不存在传统理解的劳动关系?常凯教授指出,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律体系中,“雇佣”和“自雇佣”之间存在着“二元区分”,国际劳工组织将处于雇佣与自雇佣中间地带的工作形式称为“依赖性自雇佣”。除此之外,一些国家在二分法外创设了第三类劳动者,如德国的“类雇员人”、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日本“契约劳动”等概念。常凯教授在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对劳动者的两类划分之后,对德国“劳动二分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的背景作了说明,即“类雇员”虽对雇主不具有人格依赖性,但其仍具有经济依赖性,有获得与雇员类似的社会保护的需求。但是,对于平台用工,其本质上是承揽合同的社会化,在承揽合同上附加经济从属性以后,承揽人也就变成了类雇员。而问题在于,平台经济下抛却技术因素,其用工关系本质上仍然具有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仍然属于从属性劳动(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平台用工实际是雇主试图以承揽来替代雇佣,是一种反历史逻辑的行为,解决问题的路径应当是回归雇佣而非类雇佣。

图片 73.png 

讲座过程中,常凯教授进一步探讨了不同雇佣关系在法律保障上的区别,并横向比较了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为上述“回归雇佣”的结论提供了充分的论据。常凯教授通过对平台类型的介绍,剖析了平台经济存在的普遍现象,即隐蔽雇佣,雇主掩盖了某人作为雇员的真实法律地位,不把其当作雇员对待,我国现行理论层面所讨论的“类雇员”保护策略采取“先否定其雇员资格,后‘扩展’其权利保障”的路径,名义上强化了对平台经济下劳动者的保护,实际上压缩了“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范畴。常凯教授表示,“去劳动关系化”是我国平台劳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他也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平台劳动者身份的认定上,“两分法”本质上仍然适用,平台劳动者的身份仍是雇佣者,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二是平台劳工标准的确认,内容可以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社会保障,但应该区别于传统经济中的“一体打包”方式,上述权利的实现应该分解也可以分解,属于技术问题;平台工会组织的建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企业工会、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等多种形式的工人组织。

常凯教授结束发言后,与会嘉宾与参会同学和常凯教授就本场主题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交流。战东升副教授就平台劳动保护、平台劳动待遇构成与薪资水平向常凯教授提问;参会同学就“现阶段是否能先落地‘类雇佣’以保护平台经济劳动者”“能否参考公司法中的‘刺破法人面纱’制度对平台隐蔽雇佣的行为进行规制”与常凯教授进行了探讨。最后,李雄教授对常凯教授的讲述做了总结,他认同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人为的复杂化了,同时指出要警惕“去雇佣化”、“去劳动化”,否则可能引发公共政策甚至于政治问题。而且对待平台经济劳动者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也要涉及到公共政策和政治的角度,这也恰恰是劳动法的特殊性,更是劳动法的魅力所在。

最后,由常凯教授主讲的“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及其规制”主题讲座在会场热烈的掌声中结束,讲座观点鲜明,发人深思,与会老师与到场同学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对常凯教授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图片 74.png 

(常凯教授与嘉宾老师合影)

 

文字:易鑫

摄影:鲁慧敏

 

 

西政社会法大讲堂|五位著名教授论辩“算法时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守成与突破”

(2021年5月21日晚)

2021年5月21日晚,本次“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迎来了第五场专题讲座,讲座的主题为“算法时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守成与突破”,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思路老师,武汉大学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荣芳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姚佳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社会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赵红梅老师、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沈建峰老师。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李满奎副教授主持,社会法学科胡大武教授、熊晖副教授、战东升副教授、胡川宁副教授和李俊杰博士作为嘉宾参加了本次活动。

图片 75.png 

  (从左至右:李满奎副教授、赵红梅教授、张荣芳教授、田思路教授、姚佳研究员、沈建峰教授)

 

讲座伊始,田思路教授以“灵活用工的不可逆性与从业者保护”为题作了点题发言,他以“平台经济下的用工关系等灵活用工方式是否可以还原为劳动关系”的发问引出了目前劳动法面临的三个基本课题:1.数字时代下劳动关系判断上从属性标准是否在减弱?2.灵活就业多元形态的共生发展是否会成为未来劳动用工的主流?3.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是否会随之下降?接着,田老师从技术进步的事实、劳动类型的升级趋势、劳资关系的优化需求三个角度,论证了灵活用工形态发展的不可逆性。同时从从属性研究的意义、灵活就业与从属性弱化的表征、当前的灵活用工形态、灵活用工的特征及主要发展趋势四个方面阐释了劳动法从属性理论的构建及发展情况。最后,田老师对目前学界提出的规制灵活用工形态的三种思路作出回应,认为如果学界对“在劳动形态多元化以及劳务供给形态相互转化的过程中应对社会有益的劳务提供加以保护”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则劳动法是有可能突破适用范围的固定和僵化,进行修改传统的“从属劳动理论”,从属性劳动将随着灵活用工形态的多元发展而衰退,人类将从从属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从事更多自主性和个性化的劳动,打破传统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二元结构,以有序开放的心态呈现劳动关系主体范围的丰富性、包容性,来兼顾实现劳动用工形态的多元发展与从业者的多层次保护。

图片 76.png 

(田思路教授)

张荣芳教授紧扣平台经济下的用工形态,具体分析了众包与专送两种模式的运作关系,比较了二者的差异,并进一步抛出了四个具体问题供大家思考:一是骑手的身份如何认识,众包和专送模式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二是骑手主张劳动法保护的诉求能否实现、应否实现?三是骑手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四是骑手在工作中对第三人的侵权能否认定为职务损害,进而第三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直接向平台进行追责?

图片 77.png 

(张荣芳教授)

赵红梅教授总结了目前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两种态度,并介绍了其实证调查获得的一手资料,赵老师特别强调目前理论研究上对这一问题存在的诸多偏颇,认为平台经济对劳动法的影响,已无法用现有理论去应对,必须更新对从属性问题的认识视角。而且,目前运用“二分法”、“三分法”去回应这一用工形态是不够的,需要构建一个打破现有劳动法框架的新模型去应对这一问题。

图片 78.png 

(赵红梅教授)

姚佳研究员认为,尽管现在“外卖骑手被困在算法里”,但无论算法多么复杂、高级,它永远是无法脱离“人”来使用。然而继续用传统的劳动关系判断理论来讨论骑手与平台到底是什么关系,可能又难以适应算法时代的挑战。不过,这也体现出劳动法在新时代下的发展机遇,算法时代下我们应从多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多元性建构。

图片 79.png 

(姚佳研究员)

沈建峰教授指出,这一话题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劳动法自身的危机感:一方面我们想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但会面临整体制度不匹配的难题;另一方面,若坚守原有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作用范围会越来越小。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用工模式的多元化越来越明显,不论劳动关系的依附性有怎样的“度”或“灰色地带”,立法必须抽象出原型,形成一个模型来调整劳动关系。我们要思考的是“以依附性劳动为前提才可以获得保护”的这一传统模型是否有错。沈老师认为,这一传统模型本身并没有问题,需要探究的是数字时代依附性劳动的特殊表现形式。同时,我们还应解决长期以来忽视的劳务关系缺乏实证法规则,缺乏社会保护的问题。当下的劳务关系更多只是“非劳动关系”的意义上使用,涵盖了太多性质的法律关系类型,需要类型化并分别寻找其最相类似的合同而进行法律适用。沈老师还指出,“第三类劳动者”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类型,一种方法论,表达了既非劳动关系又非独立劳务关系,需要进行法律混合适用的用工关系状态。应该从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高度完善用工关系法律调整的模型及相关规则,在理念上应打通劳动法与民法的规则壁垒。

图片 80.png 

(沈建峰教授)

 

第一轮发言结束后,主持人李满奎老师紧扣上述发言提出了三个具体问题,各位主讲人分别展开了讨论。

一是如何看待平台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依附性模型的影响?赵红梅老师认为,从其团队的实证调研结果来看,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工时方面并未采用标准工时,包括在疫情期间出现的远程用工模式,这些方面反映出并非平台经济本身带来的挑战,而是在科技革命背景之下,劳动法自身未能跟上时代的发展的问题。张荣芳老师也强调,目前我国工时制度在适用这类劳动者时的确应当作出一定的调整。田思路老师认为,在民法向劳动法的转变过程中,一方面要认识到从属性作为劳动法脱胎于民法的基本根据的重要性,因为有了从属性,才带来了公权力干预的必要性,同时也设定了干预的界限,若过度干预,从属性将不复存在;另一方面,从民法到劳动法,从属性的强度大小是一个谱系问题,应该根据不同用工形态的实际情况综合、全面地审视从属性的内容。姚佳老师比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调整上与劳动法的相似性,强调不能神化算法对劳动法的影响,应当回到传统理论的适用上,思考如何将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做扎实,劳动法应当是以不变应万变的法宝,而不应被困在算法里。沈建峰老师强调,“第三类劳动者”并不是一个新现象,从劳动法的历史发展、现行法的规范体系以及方法论来看,其均由来已经。德国1926年已经完成了典型的类劳动者——家内劳动者立法。平台经济对劳动法调整的影响,除了从属性问题之外,还有两个典型的难题:其一,如何应对“工作拆分”状态下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二,如何解决其社保问题。

二是在算法时代,针对骑手等不符合传统定义的劳动者,能否运用现有的劳动法为之提供更好的保护?对此,赵红梅老师认为,应根据平台经济下用工形态的类型和特点,进行差异化的权利配置。张荣芳老师认为,一方面,因平台风险与保费无法关联,导致社保基金难以保证实现收支平衡;另一方面,在养老保险方面,很多平台从业者考虑到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更倾向于选择居民养老保险。这些问题要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要针对这类灵活就业形态作出相应的调整。田思路老师认为,对中间状态、有部分从属性的从业者进行保护,不能等同于对劳动者的完全保护,是在必要的范围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而且应当是上升为制度化、体系化的保护,而不是零星化的。姚佳老师谈到,面对时代的更迭,出现这类新问题很正常,这就要求我们对传统理论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解读。沈建峰老师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精细化立法的问题,精细化立法的技术要求很高,否则会带来立法引发的歧视和市场扭曲,因此需要立法者作出准确而细致的政策预判与评估。

三是针对这类新型用工形态下从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相较于设计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完善原社会保险制度是否为更稳妥的方案?对此,赵红梅老师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应纳入原有的工伤保险体系,并具体阐释了其理由。张荣芳老师则认为纳入现有工伤保险体系,同时需要根据这一群体的职业特点对缴费主体、缴费方式等作出一定的调整。田思路老师强调,应当从社会保险系统的整体完善角度来审视和化解这一群体的职业风险问题。沈建峰老师指出,制度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这类从业者有无缴费能力、是否应该根据风险大小来设置不同保费,以及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风险共同体等因素,才能作出妥当的安排。

在讲座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五位老师就“算法时代的失业保险”“‘996’与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此次精彩讲座在大家的热烈讨论和掌声中结束。

图片 81.png 

(五位老师与嘉宾老师合影)

 

文字:杨玉雪、陈鐯林、王瑞宏、彭若兰

摄影:鲁慧敏

 

 

西政社会法大讲堂 | 冯珏:社会法论⽂写作范式

(5月22日晚)


5月22日晚,“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第六场专题讲座在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三楼翡翠厅举行,讲座的题目为“社会法论⽂写作范式”,主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编辑部副编审、副主任冯珏老师。讲座由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主持,校外、校内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及社会法学科研究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图片 82.png 

冯珏研究员结合多年编辑校稿经验,从选题、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三个方面跟大家分享了如何写出一篇好论文。

图片 83.png 

在选题方面,冯珏研究员表示,不管哪个学科,在进行理论研究时,都需从基础理论研究入手。真正需要法学学者研究、关注的,是基础理论、概念的界定与澄清。这一点可结合具体的实践和制度,从实践中识别理论研究问题,将实践中的问题抽象到理论层面上去看,在理论层面上进行研究。冯珏老师认为,对于研究命题的认识须做到“快、准、透”三点,应注意并非所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都是理论上未解决的问题,都有进行研究的必要。

在研究方法方面,冯珏研究员强调了文献综述法的重要性。她表示,实践中各种调研是进行研究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对调研形成的资料、成果进行整理吸收,通过大量阅读判断该研究命题是否是当前理论研究未解决的命题,是否具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冯珏老师进一步指出,学术研究须进行广泛阅读,要有充足的学术积累,应以文献综述为基础,必须与既往研究对话。同时她提到,进行文献综述研究时,需分析前人关于该命题的研究角度为何、运用何种研究方法及材料、见解有无共性有无差异。通过系统细致的分析,形成前人关于该理论研究的通盘性理解,为现有研究的推进提供好的研究基础。

除文献综述法外,冯珏研究员还谈到了比较研究、交叉研究以及拆解式研究三种研究方法。针对如何树立问题意识,她表示可通过确立一个比较的对象,对标国际上对相关命题的做法和最新研究,从比较法角度进行深入探讨相关命题。冯珏老师认为交叉研究是一个非常好的研究方法,重视多学科融合的视阈,有助于拓宽研究视野,跳出自身原有的研究舒适圈,扩大研究范围。冯老师还以平台经济为例,谈到劳动法学界讨论的大多是劳动力的平台,除从劳动法角度探讨平台外,还可从反垄断法角度、公共视域角度、劳动密集型生产组织者角度研究平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此外,拆解式思维也是冯老师倡导的一个研究思路,她表示,进行学术理论研究时,应将提炼出的复杂问题拆解为一个一个简单问题,构造问题,拆解问题,再构造问题,从整到合,再从合到整,拆解能力是进行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一种能力。

在写作方法方面,冯珏研究员引用了清代郑板桥诗人的一副诗联“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指出论文写作要做到“删繁就简、领异标新”。冯老师建议,论文写作切忌辞藻堆砌,要反复修改,删除冗余,同时论文写作应有内在逻辑与层次性。前后部分之间行文从容、逻辑融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才是一篇好的论文。

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先后有学者、同学就论文写作中选题偏向、论文发表向冯珏老师进行了提问,冯老师一一作答。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图片 84.png 

 

文字:彭若兰

摄影:德华摄影

 

 

“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研讨会”在我校召开

(会议综述)

 

2021年5月22日,“社会法学周”系列活动之“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研讨会”在重庆维景国际大酒店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和《社会法学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活动得到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重庆市法学会的宝贵指导和学校、学院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校外、校内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及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图片 94.png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科带头人、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温州大学法学院陈步雷教授先后发表致辞。

张荣芳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张老师指出,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不仅影响每一个人的生活,也给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多的挑战。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一方面契合了数字经济对劳动法治建设提出挑战的大背景;另一方面也为当前劳动法学、社会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素材。

图片 87.png 

陈步雷教授在致辞中谈到,西南政法大学社会法学二级学科的成立离不开当前学界对社会法问题与社会法学科的关注,少不了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团队自身的努力。在以上多重因素的推动下,才能在今天举办“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研讨会”,为各位专家学者探讨数字时代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命题提供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

图片 88.png 

 

在会议主旨发言阶段,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以“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及其规制”为主题发表了演讲。常老师指出,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直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方向以及社会结构,当前有关平台经济的劳动问题混乱,相关劳动政策不明确,平台经济的劳动关系规制是劳动法学界面临的最急迫的问题之一。对此,常老师提出了三个问题:1.平台经济中平台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又应当是何种关系;3.如何从法律上进行规制。常老师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仍需回归到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中去寻找答案,平台经济并没有改变整个劳动过程的基本结构,只是平台采取了某些去劳动关系化的举措,用形式变化掩盖实质变化,本质上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此外,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的劳动者存在明显区分,在判断平台从业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时,可采取反推的方式,即能适用劳动法进行规制的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常凯教授提到,德国法上“类雇员”的观点可以为探讨我国平台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一些思路,但是具体适用时须谨慎。发言最后,常凯教授再三强调,回归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基本理念是研究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立足点。

图片 90.png 

 

单元讨论

单元讨论之一:平台经济与劳动关系

第一单元以“平台经济与劳动关系”为讨论议题,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大武教授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田思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分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红梅教授主讲,温州大学法学院陈步雷教授和《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冯珏老师进行与谈。

张荣芳教授针对“平台从业人员的侵权责任问题”,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平台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第二,若为职务行为,其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第三,作为从业者,本身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是什么。张荣芳教授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讲解三个有关平台从业人员侵权责任问题的实务案例,深入浅出地指出,无论是众包还是转包,都应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同时,在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时,除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外,还需关注受害人权益。

田思路教授以“算法捆绑与劳动关系技术从属性”为题,从“算法时代劳动关系的技术从属性”“算法束缚下的劳动保护困境”以及“算法时代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田思路教授认为,算法具有隐蔽性和高度专业性,依托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手段,算法捆绑下新型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对传统劳动形态形成冲击,算法时代劳动关系的技术从属性特征愈发显著。算法捆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算法歧视损害就业公平、算法捆绑模糊工时计算、算法有穷性引致职业安全风险升高、算法监管冲击雇员隐私权保护”等劳动保护困境。田思路教授指出,要解决上述困境,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须重视算法技术从属性以及算法技术程序正当性。

赵红梅教授以“平台经济用工对劳动从属性判断的挑战”为主题进行发言,并从“平台经济用工有无从属性”“对谁有从属性”“司法确认与立法规制”三个方面展开,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说理。

在本单元的与谈中,与谈人陈步雷教授提出,数字霸权的出现对传统的市场经济造成巨大冲击,显著的、强化的资本控制力逐渐改变了利益关系的格局,数字霸权将颠覆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社会和生活方式。平台企业试图制造类似“公司法人面纱”的制度来挡住自己的责任,当前需要考虑如何能像“刺破公司法人面纱”般“刺破平台企业的面纱”,更清晰地界定从属性,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冯珏老师表示,将定量研究引入法学研究中非常有必要。平台经济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多对一的关系,在讨论平台经济的劳动保护甚至在讨论整个劳动法体系的劳动保护时,可思考采用拆解式保护方式,将劳动保护举措具体落实到劳动保护的各项制度中。

单元讨论之二: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单元以“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为讨论议题,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琳博士主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教授,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刘继同教授,温州大学法学院周湖勇教授分别进行主题演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雄教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刘发社院长作了与谈发言。

沈建峰教授以“劳动关系作为法律关系——兼论劳动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为题展开演讲。沈老师从外部、内部多个视角,探究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分离之缘起。他表示,回归到法教义学、规范法学视角,通过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其体系逻辑,用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去发展法律,并以适当的法律解释得出结论,是劳动法学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一个方向。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分离的背景下,隐含的是对劳动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沈建峰教授进一步认为,劳动关系是法律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非法学概念,事实劳动关系也是法律关系,应当重构以劳动关系为中⼼的劳动法体系。

刘继同教授以“中国近百年劳动法历史变迁、法制经验与社会福利法治规律”为题进行发言。刘继同教授从社会史、法制史和社会福利制度史三个研究角度,运用社会法与社会福利理论,采取文献回顾、政策法规分析、法学理论研究、历史-比较研究和描述性统计等多种研究方法,简要描述了中国近百年来每个时期劳动法制建设时代特征与制度特色,总结了中国劳动法、社会法百年历史变迁过程的法制经验与社会福利制度法治规律,指明了中国特色现代社会法体系和社会福利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周湖勇教授围绕着“劳动⼈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化——基于浙江温州瓯海⾼教园区派出庭”这一题目作了发言。周湖勇教授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案多人少、三方机制没有得到贯彻、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浙江省温州瓯海区高教园区派出庭的探索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即社会化。同时周湖勇教授指出,社会化的依据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符合仲裁民间性或社会化的本性;第二,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需要;第三,符合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有可资借鉴的国外实践。最后,周湖勇教授还提出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社会化的路径方案。

 

在与谈环节,李雄教授提出,劳动法规则体系应围绕劳动关系展开,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分离以及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有无特殊性,且此种特殊性对整个劳动法体系的构建有何影响,是否能回应劳动关系治理的需要,还需进一步思考。此外,针对劳动法究竟何去何从这一问题,除历史梳理之外,还需思考劳动法在整个中国的社会治理甚至政治结构中所扮演的独特作用、地位,而不是简单地从某角度进行定位。刘发社院长表示,从法理学角度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对于劳动仲裁中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非常重要,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产生争议的焦点都是劳动关系不清晰,故认定劳动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认定劳动关系、进行劳动法学研究时,应回归到基本概念,从而建立劳动法学研究的基本语言体系。

单元讨论之三:劳动法研究与教学

会议第三单元以“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为讨论议题,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满奎副教授主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胡京同学分别主讲。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闫冬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川宁副教授作了与谈发言。

肖竹教授的发言以“‘从属性’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体系构成”为题,从“‘劳动关系从属性’为何需要以及需要何种研究”“‘从属性’作为雇佣关系认定标准的理论解释与现实挑战”“作为从属性核⼼认定标准的⼈格从属性:雇主与雇员的视⻆”“能否作为从属性核心认定标准的经济从属性——涵义、作用与意义”“作为‘从属性’补充认定标准的组织从属性——同质性与依赖性”五个方面进行论述。肖竹教授指出,“三新”(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背景下的用工实践已然触动了“从属性”的根本逻辑,对“从属性”理论和规则本身的体系化构建及下辖各要素的权重分析提出挑战。她认为,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的体系化展开当以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为制度构成,同时包含各从属性下之要素特征及其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角色与权重;需在捋清从属性劳动与平等性劳务给付一般区分规则的基础上,探讨劳动力使用形式的变化对从属性认定标准的影响,特别是应当对当下零工经济、平台用工背景下该理论的解释张力与适用能力予以反思并作出回应。

战东升副教授的发言以“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为题,从“问题产生的理论与实践背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现状”“民事规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一般理论探讨”“个人的观点”四个方面展开详细做了论证,并提出了个人对于劳动合同类比适用民法规则之条件的认识。

胡京博士的发言以“我国新业态从业⼈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及解决”为题,分别从制度缺失、制度基点以及制度设计三个方面出发,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风险、新业态下企业与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权利义务平衡配置、新业态下职业伤害保障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作出了论述,并具体分析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义务主体以及义务分担关系。

在本单元与谈中,闫冬副教授和胡川宁副教授分别针对三位主讲人的发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针对肖竹教授的发言,闫冬副教授认为,在英国法中,从属性所对应的是控制论,而控制论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针对新形势下从属性理论作出符合时代背景的新解读。胡川宁副教授认为,雇主角度强调从属性的灵活性,劳动者角度更强调将从属性固化,二者的平衡实质上是对⼈格权与意思⾃治原则的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应更多地考虑意思自治原则,在灵活性前提下,明确从属性的各个要件,否则市场经济无法真正实现。

针对战东升教授的发言,闫冬副教授赞同其“有条件地类比适用民法规则”的观点,认为这与英国法中“集体合同如何适用劳动合同的问题”相似。英国通过设置“过桥条款”,使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地适应集体合同的内容。胡川宁副教授认为,在民法学界情势变更与履行障碍的概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同。而劳动法领域,劳动合同履行制度几乎是空白的,空白的部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或直接适用民法,这并非一定会影响劳动法的独立性,反而可能会推进民法的社会化,促进法律适用、法治理论的发展。

针对胡京博士的发言,闫冬副教授支持其主张的有限雇主责任,认为在平台经济中,平台对生产资料的控制较弱,但是在某些方面对从业者的控制较强,应区分不同程度的、对不同事物、不同环境的控制权,来讨论雇主应当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同时,闫冬副教授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对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可能优于建立专门针对新业态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胡川宁副教授认为,职业伤害保险的概念虽然绕过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但依然无法避免风险控制问题,如果不解决现行工伤保险的制度问题,即便建立新的险种,也未必能对现有的问题进行良好的解决。

单元讨论之四:劳动法博士论坛

会议第四单元为“劳动法博士论坛”,由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吴锦宇博士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进同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帛霖同学、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蒋其星同学分别作了主讲发言。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科带头人、中国社会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赵红梅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左菁副教授作了与谈发言。

马进同学以“雇员信息保护视阈下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径路探析”为题进行发言,分别从“现状、问题与挑战”“雇员信息保护的平等就业权价值”“雇员信息保护条款的定性与定位”“雇员信息保护条款的定性与定位”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马进同学提出,大数据时代下雇员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雇员信息的有效保护对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不加限制地获知雇员信息极有可能造成平等就业权侵权。由此,我国应弥补劳动法中雇员信息保护的规范的阙如,并充分发挥其平等就业权保护的价值。

李帛霖同学的发言以“后疫情时代企业借调的制度理念构建”为题,从“借调的本质”“借调法律关系”“借调命令的效力判断”三个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并具体分析了借调命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定要件。

蒋其星同学的发言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判定研究”为题,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的现实困境”“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困境的原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的理论诠释”“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的判定路径”四个方面展开。蒋其星同学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正当性的判定路径应遵循“调岗结果判定——调岗理由判定——调岗依据判定——调岗程序判定”的裁判逻辑,该路径安排也与劳动法领域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相契合。

在本单元的与谈中,赵红梅教授和左菁副教授分别针对三位主讲人的发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针对马进同学的发言,赵红梅教授肯定了其选题的价值,但也同时指出雇员的信息保护与平等就业权关联性并不强,建议其从人格尊严入手,将文章论证的重点放在雇员信息收集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上;左菁副教授指出,文章更多侧重对平等就业资格的探讨与雇员信息保护的联系,建议其在论述中涉及雇员的不同类型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区分。

针对李帛霖同学的发言,赵红梅教授认为该题目很具有现实意义,并指出文章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的关联性不强,认为借调问题的研究应当偏重于出借单位,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左菁副教授认为,企业借调本质上是一种跨界用工。文章没有对借调与共享用工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仅在案例引用时提到了共享用工,并建议思考后疫情时代共享用工模式是否会成为新常态,以及共享用工模式的特点和共享员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针对蒋其星同学的发言,赵红梅教授指出作者的选题有新意,但总体偏抽象。应注重实证论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其中某些过于抽象的概念,应当进行详细解释;左菁副教授认为,虽然理论与实务界对调岗问题的研究较多,但作者的论证具有新意,同时也建议作者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生存权的概念有必要作进一步阐释。

 

自由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徐增鹏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北京大学刘继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熊晖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分别对本次会议的讨论发表了自己的感想。

徐增鹏律师认为,平台经济的到来总体上是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好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相比之下,诞生于大工业背景下的劳动法已经无法适应目前新业态的发展,亟待作出改变。

田思路教授指出,劳动法很多基础概念有不明确性、多元性,概念的不周延性会造成基本理论的模糊与混淆。劳动法领域的学者应当扎实做好基础理论研究,构建属于劳动法自己的劳动法律体系与劳动规范范式。

刘继同教授认为,德国与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十分相似,建议增强对新形势下中国与欧盟社会法的交流与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很多源于前苏联的法理基础,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新情况。

熊晖副教授提出疑问,日本法中劳动合同的变动以协商一致为原则,以单方变更为例外,但我国学界的研究中常常围绕着对例外情况的讨论,那么日本法中“原则——例外”的制度背景是怎样的?

常凯教授表示,对于平台经济的规制问题,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诉求,但劳动法学界应当坚守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准则。学界需要反思,在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劳动法学界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社会法不能代替劳动法,其可能弱化劳动法,使劳动法边缘化。对此,应充分思考社会法学科设立的依据、社会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等基本问题。

闭幕式

单元讨论结束后,会议进入闭幕式阶段,闭幕式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雄教授作会议总结致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社会法学科带头人胡大武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致谢。

图片 91.png 

李雄教授表示,数字时代劳动法理论与教学现代化涉及的问题在本次研讨中皆有相应体现。这是老师们学术责任的彰显,也是我们都要学习的学术态度。有些问题,在头脑风暴中,在视角转换、观点求证和灵魂追问中,正变得越来越清晰,即便我们尚未达成明确的共识。李雄教授指出,面对新经济、新技术等向劳动法提出的难题,我们都是“新人”。我们现在面临的很多困惑,其根源还是我们对社会法本身认知的相对不足,也即我们对我们自己认知的不足。这要求,一方面,学界需要把握社会法思考与思想的主动权;另一方面,学界需要加强与实务部门沟通。他还强调,面对今天的平台经济与数字劳动,我们既要因应,更要冷静。技术本身没有对错,关键是技术是如何被运用的。中国社会法学界亟待一些新的认知和行动,首先要把握好方向性问题和基础性问题。如此,社会法未来真正可期。时代是出题者,我们是答题者。做一个合格的社会法学人很了不起!向新时代所有社会法学人致敬!

图片 92.png 

胡大武教授最后代表会议主办方向全体与会嘉宾、西政社会法教研室团队、会务组等各方的支持表达了感谢。 

 

图片 93.png 

文字:王瑞宏、彭若兰

摄影:德华摄影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国法学会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备案号: 京公安网备: